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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一男子10万巨款为婚外情埋单

 发布时间:2011-08-01 11:02 浏览量:483

作者: 赵克 李秀梅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 2005-02-03 08:51:40      

      婚姻家庭是夫妻双方遮风挡雨的港湾,因而需要夫妻双方的共同维护。可在这个诱惑多多的时代,婚外情几乎是清一色的以婚姻破碎为筹码的危险游戏。2005118,江苏徐州市泉山区法院审结的一个不愿葬送婚姻生活而为婚外情埋单的案子,再一次为那些游戏婚外情的激情男女敲响了警钟。

                            为了分手写欠条   

      “颢键鸿今欠杨梅10万元,10天以内把款付清。如果10天以内不还清,双倍还清。”落款是2004.7.161030分,颢键鸿。从表面上看,这是一张欠条,但是因为什么欠的没有写清楚,且落款还这么详细,别人自然不知内情。

      颢键鸿从事煤炭生意,20014月与在朝阳市场做生意的杨梅认识,后因杨梅离异带着一个孩子生活,不知颢键鸿是出于同情经常帮助杨梅还是杨梅对颢键鸿本来就有好感,他们通过一年多的接触,后来就发展成了同居关系,双方的孩子也都改口称对方为干爹或干妈。     

      颢键鸿和杨梅都是六十年代的人,只是颢键鸿比杨梅大几岁。颢键鸿家有妻室,而同居又与一夜情不同。因而这对于颢键鸿来说,既要与杨梅保持这种关系,又不能影响现在婚姻家庭的正常生活,在经过了当初的新鲜、刺激之后,慢慢地便感觉到了这样疲于应付的疲惫甚至是对家庭的负罪感。于是,颢键鸿决定断绝与杨梅的来往,回复正常的生活。   

      可是,正如本文开头所说的,婚外情是以婚姻破碎为筹码的危险游戏,当一方仍在游戏中乐此不疲的时候,另一方要想从这个游戏中退出又谈何容易。更何况你破坏了游戏规则,不让你婚姻破碎也得让你为此付出代价。    

      那这又是一种什么样的代价呢?据颢键鸿称:“20046月,我提出要和杨梅分手,她就一直要挟我,说要到我家去。617那天下着雨,她说要不让我去你家,你就得给我写张借条。我写借条时,她让我10天还清,10天内不还双倍还。当时我说10天还清不可能,她说你写上我就写了。为了分手我才写的欠条,我怎么会借她的钱呢?她在朝阳市场做生意每月也就千把块钱,自己带一个孩子,也没有房子,她从哪弄钱来借给我?     

      不管人家有钱没钱,反正你写的条子攥在人家手里,你是继续保持这种关系还是提出分手?为此,颢键鸿像吃了秤砣似的坚决。可是,令颢键鸿没有想到的是,就在他感到事情已经结束的时候,却收到了法院送达的杨梅诉其欠款纠纷一案的诉状副本以及开庭传票,通知其于20041014到徐州市泉山区法院开庭。

                         有口难辩食苦果

      2004年9月14,杨梅一纸诉状将颢键鸿告上法庭。杨梅在诉状中称,2004年7月16晚,被告颢键鸿找到原告声称急需用钱,并向原告苦苦哀求,原告在其再三保证下借给被告10万元现金,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并保证10日还款,如10日内不还双倍偿还。但在原告将现金出借给被告后,被告不仅违反约定至今未偿还欠款,反而避而不见。故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承担违约金5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徐州市泉山区法院立案受理后,分别于20041014113进行了公开审理。在庭审中,颢键鸿承认欠条系自己所写,但称原、被告之间关系特殊,双方并不存在10万元借款这一事实,自己之所以为原告出具欠条,是因为系受到原告的胁迫所致,故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原告主张借给被告10万元的资金来源,系其原打算购买摊位的资金,其中5万元是存放在家里的,另外5万元是向其姐姐借的。被告则辩称其并未向原告借款10万元,欠条系受原告胁迫所写。针对以上事实,双方均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     

      2005年1月18,徐州市泉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因是否有借款的事实而发生争议,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法院提交了被告书写的欠条,欠条是重要的债权凭证,被告虽抗辩欠条系受原告胁迫而出具,但对其辩称理由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对被告抗辩主张的事实依法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5万元与法无据,亦依法不予支持。但自被告保证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未能支付原告欠款,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据此,徐州市泉山区法院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颢键鸿偿还原告杨梅欠款10万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原告杨梅的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没有提出上诉。目前,该案的判决已经生效。在签收判决书时,被告颢键鸿似乎有口难辩,颇为无奈地说:“我和她交往这一年多,确实没有借过她一分钱。不过,法院既然这么判了,就算我还了她的情,大不了我没钱给她,把事情闹大了,和老婆离了婚,我也绝不会和她在一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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