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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积蓄丈夫给情人买房 妻子起诉返还18万元 法院认定属共同财产 原告只能要回其中9万元

 发布时间:2011-08-01 11:01 浏览量:1584415130

北青网 - 法制晚报:王巍 (08/10/14 16:10)
       
本报讯 瞒着妻子,先生将18万元积蓄给情人付了购 房首付款,得知真相的妻子将 丈夫与其情人一并诉至法院。 
       
记者今日获悉,东城法院一审判决认定,18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先生擅自处分的行为属于无效,因此判决婚外情人将属于李女士的9万元予以返还。 
       
女士起诉称:丈夫先生于2007年与女士产生婚外情,后来,先生借用他人身份证以贷款方式为女士购买轿车1辆,并于2008311分两次为女士支付了购房首付款,共计18万元。 
       
女士知情后,将丈夫和婚外情人女士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先生行为无效,判令女士和收取房款的第三人连带返还18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先生辩称,他与女士只是朋友关系,他为女士支付购房款属实,同意妻子的诉讼请求。 
        
女士则称,她与先生是恋爱关系,先生曾向她表明自己已离婚。女士认为,女士应首先证明其所诉18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时程女士认为,先生的行为是赠与行为,不具备撤销的条件,因此不同意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18万元购房款中,有7.5万元是陈先生从李女士的股票账户中所取,其余钱款是他向李女士的姨母所借。 
       
法院认为,先生代女士支付的购房首付款18万元,应属于陈先生对女士的赠与。而先生未经女士许可即将18万元共同财产赠与女士,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既然这18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其中9元应归程女士所有。先生有权将自己所有的财产赠与他人,但先生将女士所有的9万元一并赠与女士的行为依法应属无效。 
       
最终,法院判决女士退还女士9万元。房产公司依据与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收取程交付的购房款,并无过错,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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