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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恋违反公序良俗 "爱情承诺"法院不予保护

 发布时间:2011-08-01 10:58 浏览量:509

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 2005-07-27 15:06:41

      3万元钱成为一对情人的爱情信物。当缘分走到头时,两人为争钱财闹上法庭。海淀区法院认定,婚外恋违反公序良俗,“爱情信物”物归原主。

      张先生与魏女士同在一个单位工作,双方均有配偶。在工作中,二人的关系非常密切。2003年3月4日,魏女士为张先生书写了“爱情承诺”,内容为:魏女士因购房从张先生那儿拿走3万元人民币,保证爱他一生一世永不背叛,3万元人民币作为我们的爱情信物,无需归还,保证相亲相爱。如果提出离开他,需偿还3万元。

    双方最后还是产生了矛盾。张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魏女士返还3万元。魏女士否认拿过钱。她认为张先生要求她写承诺书是为了长期控制她。如果分手,也能得到一定数额的赔偿。诉讼中,张先生提交了他与魏女士对话的录音,魏女士在录音中同意将3万元给付张先生。

    海淀法院认为,录音可证明魏女士拿过钱。张先生与魏女士在各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交往过密,有悖社会公序良俗。因此,魏女士的“爱情承诺”不应保护。但在本案中,考虑到事实和公平原则,魏女士应归还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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