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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恋让高智商男子"白送"情人一套房

 发布时间:2011-08-01 10:57 浏览量:558

作者: 严剑漪    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 2006-05-18 14:07:23

      一个在美国学习工作了12年且具有丰富投资经验、已经购买了8套住房的已婚男子张先生,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竟然会栽在婚外恋的情人手中。今天上午930分,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外高桥法庭就原告张先生诉被告邵小姐房屋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对原告张先生要求确认东高路某处房屋归其所有及要求邵小姐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01年初,事业有成的张先生和比他小十岁的邵小姐相识并相恋,当时邵小姐还是一个在读大学生。据张先生回忆,20034月,他看中了东高路上的一处房产准备购买,但是面对52万余元的房屋总价张先生有些犹豫,因为当时他已经在外购买了8套房屋,并全部办理了相应的银行商业贷款。根据当时的贷款政策,张先生如果要购买这第9套房屋就必须首付30%。由于张先生当时现金较少,且还贷压力大,无法一下子拿出那么多首付款,于是他想到了与他心心相印的邵小姐。“我当时和她商量,以她的名义办理贷款手续,按揭合同、预售合同都以她的名义进行,这样我只要首付20%房款就可以了。”张先生在法庭上说。于是,张先生以邵小姐的名义,支付了首付款并按时还款至今。然而,由于其后两人的感情发生了不睦,20059月,张先生和邵小姐“和平”分手。两个月后,由于邵小姐不肯将房屋“归还”给张先生,张先生以要求确认房屋产权为由起诉至法院。

      邵小姐的代理人对张先生之说却一口否认。代理人表示,东高路房屋的产权人登记为邵小姐,那么邵小姐就是该房产的合法所有人,房屋的全部手续和房款都是邵小姐自己办理和支付的,和原告张先生无关,不存在原告借其名义购房的事实。   

      面对邵小姐的否认,张先生立即向法庭提供了银行存折、户籍资料、收入证明以及电话录音等证据材料。张先生指出,当初购买房屋时,邵小姐只是一个在校大学生,根本没有能力支付10万元的首付款,且此后每月房屋贷款2300元,而邵小姐是20057月毕业才工作的,且刚开始工资只有一千多,根本不可能支付这么大一笔费用。相反,张先生却在当年5月拿出美金现钞兑换成9万多人民币,可见首付款是他支付的,而且此后的贷款也是他每月支付的。  

      邵小姐的代理人则辩称,邵小姐有高薪收入的母亲和享受退休金的外婆,按照邵母每月3700元的收入,足以向女儿提供买房的经济来源,且当初买房的所有手续和所有单据都是邵小姐亲自经手和保存,如果不是邵小姐支付的,贷款银行的存折怎么会在邵小姐那里呢。而且房屋开盘购买是在当年的8月份,张先生5月份兑换人民币不能说明什么问题。   

      闻听此言,张先生立即解释道,因为美金兑换人民币需要时间,况且当时随时随地等候开发商的开盘通知去付款,所以早了3个月拿钱准备。至于贷款存折和单据都在邵小姐处,是因为自己是有妇之夫,以情人名义买房的事不能让外人知道,所以把单据都放在了被告处。

      然而,邵小姐的代理人又向法庭提供了张先生于20059月亲笔签名的字条一张,上面写明张先生与邵小姐同意中止恋爱关系,并将一切财产交接清楚,“既然已经交接清楚,自然也包括了这套房屋在内。”代理人说。    

      “我当时把我钟爱的一些东西、纪念品放在邵小姐处,字条上说的一切财产就是指寄存的这些小东西及钥匙,不包括房屋。”张先生辩解道。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张先生还提供了自己与邵小姐之间的一段电话录音,证明邵小姐曾经承认张先生出过房款。而邵小姐的代理人却认为,电话录音时,邵小姐的情绪比较激动,并非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何况现在有张先生亲笔签名的条子在,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已经没有财产上的纠葛。

    由于法庭辩论中双方各持己见谁也不肯让步,法院今天上午做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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