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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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假”夫妻引发财产纠纷

 发布时间:2011-08-01 10:53 浏览量:518

者:王健 北京法院网 发布时间:2007-07-04 13:43:51                               

    妻子称丈夫出钱为情人购买房屋,情人却说房产是自己所买。日前,海淀法院复兴法庭审结一起因不正当男女关系而引发的财产所有权纠纷案件,妻子因无法举证而遭败诉判决。

   53岁的原告山女士诉称,其与黄先生(56岁)系夫妻关系,2004年黄先生在歌厅与被告马小姐(25岁)相识,马小姐数次从黄先生手中要走现金22476元,并称如黄先生给马小姐买房就与黄先生结婚。后黄先生在房山窦店沁园小区给马小姐买房一套并进行了装修。之后二被告开始同居。                        

    原告认为,黄先生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故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二被告之间的财产赠与行为无效,要求马小姐返还黄先生赠与其的财产折合人民币216117.8元。                     

     法庭上,马小姐则称,本案诉争房产是我自己出资购买的,与黄先生无关,装修费用我已给付黄先生2万元,其他少量财产是黄先生赠与我的,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山女士与黄先生系夫妻关系。2004年,黄先生与马小姐相识并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2005513,马小姐签订购房合同,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沁馥园房屋一套,价款为158 037元。房屋购买后,马小姐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装修费用为257 29.8元。审理中,山女士称马小姐购买房屋的款项系黄先生为其支付的,黄先生还曾分六次给马小姐现金23276元,均未提供充分证据。对于房屋的装修费用,在2006年黄先生与马小姐分手后,双方发生矛盾时曾经过窦店派出所进行处理,在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马小姐承认房屋的装修款项系黄先生支付。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其主张应当提供证据,以支持其诉讼请求。山女士称在黄先生与马小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期间,曾为马小姐出资购买了房屋,并送给马小姐现金。但山女士所出示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其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山女士的上述主张,法院不予采信。对于黄先生为马小姐所购买的房屋支付的装修费用2万余元,该项费用应当系黄先生对夫妻共同财产中其个人支配的财产权利范围之内。综上所述,现山女士要求确认黄先生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以及要求马小姐返还黄先生赠与其的款项,对山女士的上述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驳回了山女士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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