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时共同买房 分手后对簿公堂
王克鸽
小许与小赵(均系化名)相恋多年并已订婚,此后小许却发现小赵有外遇,于是二人分手。但是由于对订婚期间所买房屋产生纠纷未能达成一致,小许将小赵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购买房屋所支付的费用,并支付房屋升值款。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
原告小许诉称,2003年她与小赵建立恋爱关系,2005年底举行了订婚仪式。在2006年以小赵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屋,由小许交了首付30万元,偿还了8个月的银行贷款3万元,并支付了房屋保险费5000元。但在2006年下半年,小许发现小赵与其他的女人有不正当关系并致其怀孕,于是二人断绝恋爱关系。现要求小赵返还购买房屋支付的房款33.5万元,并支付房屋升值款70万元。
被告小赵辩称,房屋是在双方恋爱期间出钱购买的,小许支付了首付款12万元及6个月的银行贷款2.3万元,剩余18万元首付和2个月的银行贷款7000元是由其自己支付的,有录音证据为证。关于房屋升值收益问题,小赵认为该房屋是在二人恋爱期间购买,二人并非合作或者共同投资关系,也不存在委托关系,因此小许的诉讼请求明显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的房屋购买人虽为小赵,但此房是小赵与小许在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买,后又共同偿还贷款。双方恋爱关系结束之后,取得房屋的一方应当给付另一方相应折价款。折价款数额以双方分手时房屋市场价值为基础,由取得房屋的一方给付另一方扣除未偿还贷款后房款的一半即35万元。对于小许要求支付房屋款及升值款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全部支持。最后,法院判决小赵给付小许35万元。
宣判后,小赵提起了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