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购车房须谨慎 结婚不成易起争端
发布时间:2011-07-31 21:49 浏览量:399
李永胜 曲冰
张先生与齐女士恋爱后,出资33万余元以齐女士名义购买了一辆宝马汽车,后双方因多种原因分手。分手后,张先生向齐女士索要购车款,齐女士认为车登记在其名下是实质上的赠与关系。为此,张先生将齐女士告上法庭。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
张先生诉称,2006年6月,他与齐女士经人介绍相识。
庭审中,齐女士辩称,这车款是张先生支付的,但双方不是同居关系。是因为张先生没有地方住,她才将住房借给张先生住的,她与张先生系恋爱关系。该车登记在她名下是实质上的赠与关系,且已履行完毕,无法定理由不能撤销。故不同意张先生的诉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张先生与齐女士建立恋爱关系后,张先生的上述将车登记在齐女士名下的行为本身隐含着将来双方结婚登记的目的。在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考虑到张先生将车登记在齐女士名下亦是基于当时双方特定的关系。故根据公平的原则,齐女士应返还张先生部分购车款。
最后,法院判决齐女士返还张先生购车款人民币23.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