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一方索要所付房款 法院据约定驳回
发布时间:2011-07-31 21:49 浏览量:449
北京青年报
基本案情
小杨(男)与小颖(女)原是恋人关系。2004年,两人买了一套房子,房价款近60万元,两人出资支付首付款近40万元,剩余20万元以小杨个人名义向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
后来,两人所买的房屋取得了共有权证,持证人为小颖,房屋共有人为小杨,小杨所占份额为10%,小颖所占份额为90%。不久后两人分手,小杨以双方共同购买房屋是以结婚为目的,因双方婚约已取消,无法共同行使对房屋共有产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小颖返还其购房款30万元,并偿还剩余贷款。
宣武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小杨的诉讼请求。
法官析案
承办此案的法官韩进红说,小杨与小颖共同购买的房屋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双方对房屋共有产权份额的约定已经确定,双方已付的房屋首付款所占的出资比例与双方在房屋产权中所占的份额无关,并且双方也不存在借贷关系,所以小杨要求小颖返还已付购房款的请求的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小杨要求小颖承担剩余贷款的问题,韩法官说,因双方购买房屋时是以小杨的名义向银行办理的按揭贷款手续,贷款的还款义务人为小杨。现在小杨要求小颖偿还剩余贷款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提醒
北京弘嘉律师事务所的张立德律师提醒说,为避免婚前共同出资买房,分手后一方因另有约定导致利益受损的情况,若非必要,最好不要约定房产按份共有。较稳妥的方法是房产双方共同共有,若日后真有纠纷,双方可根据实际出资额分房产。当然,自己得保存好出资买房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