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父母持百万借条要女婿还钱 双方说法不一法官巧断案
杨克元
一对老人凭借条诉至法院,要求女儿女婿归还借款100万元。一般情况下,借款纠纷的证据就是借条,老人所持借条千真万确,赢官司当在情理之中。然而,这个官司却发生了例外。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在对案件认真分析判断后,确认其中86万元不能支持,
2006年4月,陈老汉为女儿女婿归还房贷,借给了14万元。
林先生辩称,由于岳父母对本人在购房时产证上加上自己父母的名字不满,导致与妻子间关系不睦。岳父母及妻子坚持要求在房产证上剔除自己父母的名字、加上妻子的名字,妻子还以分手相挟要求本人写下保证书。为房屋提前还贷,故确向岳父母借款14万元。但因妻子的工资卡自2006年2月起一直由岳父母保管,故约定将该卡继续留在岳父母处,以偿还所借14万元。根据妻子的收入,14万元借款已还清。岳父母为退休人员,无能力在短期内拿出100万元,其也无其它证据证明本人拿到陈老汉借款的收条或其它凭证,故诉状所称借款原因是不存在的。故陈老汉应对其所称十次借款100万元的经过提供详细的钱款交付时间、地点、金额、签收凭证等证据。
审理中,陈老汉表示,借款具体由老伴经手。陈老汉的老伴叙述了出借债款的经过。从2005年12月起至2007年9月底,给女婿用于购房、装修、购投影仪、幕布和支付购车款等,虽每次借款均无借条,所以后来写了份总的100万元的借条。但林先生认为,丈母所述总额加起来也未达100万元,因此,丈母的叙述是虚假的。
陈老汉表示,所涉100万元借款具体由老伴操办,本人不太清楚,每次借款均有零星借条,后来写了份总的借条。其老伴表示,除上述谈到的具体的借款情况外,对其余部分,由于年纪大了,记不起来了。而陈老汉的女儿,即林先生的妻子则表示,对借条的形成及借款的具体情况“不清楚”。
法院认为,陈老汉诉状称林先生“因经商、购房”等累计数十次借款,但陈老汉夫妇及林先生妻子无法讲清林先生具体的“经商、购房”情况,而且,根据陈老汉妻子陈述的借款过程本身就有十几笔,不仅数额上远未达100万,而且除存入林先生的银行卡上的14万元外,其它款项均无相应的证据证实。陈老汉对大概的借款时间和金额也无法说清或者说不知道,陈老汉夫妇甚至对“分批借款”是否有借条也说法不一、互相矛盾。林先生之妻对借条的形成及借款的具体经过也“不清楚”。两者均有违常理。鉴于林先生对借款14万元以用于房屋提前还贷一节不持异议,故林先生夫妻对此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