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sina.com.cn2009年12月08日01:49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王秋实)陈先生家外有“家”,和第三者易女士同居5年。分手后,易女士拿着双方签订的分手协议起诉到法院,要求陈先生给付精神损失补偿费10万元。昨天,记者从海淀法院获悉,法院认定同居关系属破坏婚姻,在同居中签订的协议无效,判易女士败诉。
陈先生从2003年起开始和易女士在京同居。其间,易女士手写了一份“分手协议”,内容是陈先生对给易女士造成的感情伤害,同意按期支付她补偿款10万元,陈先生在这份协议上签了字。此后,双方在一起生活了5年,直到去年,陈先生的原配妻子来京,发现陈先生家外有“家”。
易女士称,陈先生向她隐瞒了已婚事实,一直与她以夫妻名义同居,双方积累了一定财产,当初那份协议是为了分割两人共同财产的。陈先生则表示,是他在供养易女士,而且从未隐瞒已婚。
法院认定,协议并不能证明是为了分割双方的共同财产。陈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易女士形成非法同居关系,这种关系有悖于国家法律的相关强制规定,已构成了对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破坏,为国家法律所不容,故因此基于这种非法同居关系产生的分手协议,也应确认为无效。据此判决驳回易女士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