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弟恋买房同居分手后争夺房产
的哥老刘和大他7岁的李姐相恋同居,因生活中的磕磕绊绊,两人最终分手,一套房屋的分割,让姐弟关系彻底拉爆——因当初把房屋写成“共同拥有”,老刘被法院判决不能分房产,市检察院则抗诉支持老刘分房产。今日,市一中院将再审该案。
“姐弟”买房产同居
1998年,当时41岁的老刘不顾亲朋反对,毅然和48岁的李姐结合,两人很快住在了一起。
2002年6月,李姐以自己的名义花5.3万元买下了江北区一套住房。为了对对方负责,双方签了一份协议:“此房由两人共同拥有,任何一方有永久居住权。但要求双方不得无故制造事端,影响家庭团结。”
2007年年初,双方发生矛盾,不再一起生活。2007年8月,李姐把老刘告到江北区法院,要他搬家。老刘也生气地把李姐告了,要分房产。李姐说,分手是因为老刘制造事端,所以不该分房产。“当初写协议的目的就是怕以后哪个负心。”李姐称。
江北区法院承办该案的法官认为,双方并没约定谁影响了家庭团结该承担什么样的后果。既然没约定,房屋就该对半分。
“共同拥有”惹麻烦
“当初签协议说的是他(指老刘)只有居住权。”李姐向市一中院提出上诉。李姐在二审法庭上摆出新观点:“协议中的‘共同拥有’应理解为共同居住才合适。”老刘则向法官解释:“我认为‘共同拥有’的含义是共同所有。”
市一中院认为,这里的“共同拥有”应理解为共同居住为宜。如理解为共同所有,则“共同拥有”当然包括对房屋享有的使用权即居住权,而无需双方再约定有关居住权的问题。两人作出的“任何一方有永久居住权”的约定,则是对“共同拥有”的最好解释,即双方是指的共同居住权。
2008年4月,市一中院最终判决老刘无分房产资格。老刘说,他怎么也想不到,当初签协议时写下的“共同拥有”几个字,会惹出这么大的麻烦。
律师探究“拥有”含义
老刘和代理人重庆原野律师事务所的戴厚奎律师商量如何要回房产。戴律师寻求重庆师范大学语言学方面的专
戴律师认为,现在分歧最大的就是“共同拥有”怎样理解。普通百姓没经过法律专业学习,常用平常用语来表达意思,如“我拥有一块土地”,如说成是“我所有一块土地”,可能还会被人笑话。
戴律师说,此时应探究当时的李姐和老刘的真实意思及想法,以常理来理解,“拥有”包含了“所有”的全部含义。李姐和老刘用平常用语“拥有”来为双方设定房屋的权利,表达的双方真实意思就是对房屋的“所有”。
检察院“咬文嚼字”抗诉
检察机关受理该案后,经仔细审查后认为,二审法院曲解了当事人签订协议的真实意思,并向市高院提起抗诉。
昨下午,戴律师向记者出示了一份由市检察院向市高院递交的民事抗诉书。市检察院认为,二审法院将老刘与李姐签订协议中的“共同拥有”理解为“共同居住”,曲解了当事人签订协议时的真实意思,属认定事实不清。
市检察院认为,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所有”是指“领有”,“拥有”是指“领有、具有”,意即作为动词使用时,“拥有”一词包含了“所有”一词的全部含义。
作为没经过专业法律培训的老刘和李姐,不应也不能苛求他们在表达真实意思时,回避惯用的日常用语,而有意识地采用精确的法律用词,只能从他们的相关行为来结合用词,以探求两人内心的真实意思。
“我并不想将现在的房屋占为己有”、“买房子的钱有账可查”、“我女儿对该房子没任何企图”、“我们不是还想采取公证的方式来证明我们所享有的房屋吗”……
这些曾是李姐写给老刘书信中所表达的真实意思和想法,检察机关认为,这些内容充满了解释、协商的意思。试想,如李姐在自信享有房屋全部产权的情况下,没必要对一个不能拥有房产权的人作这些解释和协商,书信中甚至还表明,李姐女儿没有继承房屋的意思。显然,这不符合常理。
市高院在收到这份抗诉书,最终作出裁定,由市一中院再审该案。昨日,老刘称:“市一中院将在29日再审该案,不管结果如何,现在至少看到了希望。”
共同买房要约定清楚
昨晚7时,记者通过网络与32名网友交流“谈恋爱买房会不会签协议”?有24名网友明确表示,不会签协议。
“签协议好扯哦,女朋友还以为我找机会霸占房子也。”网名“转身要扣篮”称。另一网友则称会签协议:“这是对女友负责的表现,万一哪个以后花心了,会承担后果的。”
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冠中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孙济华表示,处于恋爱关系的男女都出资买房时,最好把责权利约定清楚,以免今后产生麻烦。
孙济华称,可请亲友出面作为在场人证,最好有书证为好。也可到公证处进行公证或请律师见证。另外,可通过银行卡转账的形式来支付房款,这样就有据可查。也可通过父母的银行账户支付房款。如是长辈赠与的,最好明确产权,或过户到头上,并拟定赠与协议。一旦分道扬镳,可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孙济华称,因某些原因,如在买房时怕过于斤斤计较,致对方有什么想法,所以不去分清出资额。一旦分道扬镳,如没有相应证据,会产生很大矛盾。就像李姐和老刘一样,闹上法庭说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