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家事法苑”婚姻家事律师团队
发布时间:2011-07-31 12:06 浏览量: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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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女子将男友12万元存款归还男友女儿
2009.
□法治报记者赵颖彦法治报通讯员韩根南
现年39岁的陈艳萍与男友已同居了5年,男友亡故后,她提取了男友银行存款12万余元,男友女儿将陈艳萍告上法庭,要求分割父亲遗产。昨天,闸北区法院作出陈艳萍给付同居男友女儿胡敏12万元、对胡敏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判决。
女友取走亡故男友存款
1986年12月,胡某与妻子离婚,女儿胡敏随母生活。2002年,陈艳萍与胡某共同生活。2007年10月初,胡某突发疾病死亡。
去年6月13日,公证处出具公证书,查明胡某死亡后遗有大显股份2000股,生前仅有子女胡敏一人,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因此胡某的上述遗产由其女儿胡敏一人继承。今年1月,胡敏向法院提起诉讼,将陈艳萍、黄某、银行告上法庭,请求判令3名被告共同返还12.8万元。
男友女儿诉请还款
审理中,陈艳萍经法院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未应诉。黄某书面答辩,认为胡某与陈艳萍同居五六年,是事实夫妻。胡某去世后,陈艳萍因身份证找不到不能取款,要求本人帮忙,本人与陈艳萍同去银行,用陈提供的胡某的银行卡、密码和本人身份证,将胡某的5万元转入本人的银行卡中后交给了陈艳萍。
银行则认为,系争款项分5次取走,其中4次是小额取款,依规定不需要提供身份证,仅需存折和密码,签名不属小额活期取款的审核要求。被告黄某取走的5万元是凭胡某及黄某的身份证,银行在整个取款过程中是按规定操作的,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同居女友无权继承遗产
法院认为,胡某死亡后,其女儿作为其唯一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其遗产。虽然公证书公证的遗产是指2000股大显股份,但公证之前陈艳萍已将胡某银行账户内的钱款取走。在没有证据证明胡某账户内的钱款是他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的情况下,该款项应推定为胡某生前所有。因此,胡某的遗产不仅是2000股大显股份,还应当包括银行账户内的12.8万元,依法应由原告继承。被告陈艳萍擅自取走胡某银行账户内的钱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应承担民事责任。黄某在陈艳萍遗失身份证并获得了胡某的存折、密码、身份证的情况下,受其委托取出5万元,并已将款项全部交给了陈艳萍,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银行对黄某一次性代办取款5万元,审核了账户所有人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和代办人的签名,对5万元以下的取款审核了存折及密码,尽到了必要的审核义务,符合相关规定,也不应承担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