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杨晓林--北京家事法方向专业律师

当前位置: 首页> 离婚纠纷>同居纠纷

情侣买房登记两人名字,分手后男方没能夺回另一半房产

 发布时间:2011-07-31 12:02 浏览量:602

2009.07.08 A04版:法治庭审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见习记者管文飞实习生杨文希通讯员李鸿光

本报讯一名男子称自己在热恋中买房时,将女友的名字写入房产证产权人一栏,等到房子买好,两人却因感情不和而分手,他这下才想起要将一半的房子要回来。日前,静安区法院判决对该男子的诉请不予支持。

多年前,美丽的慧小姐(化名)邂逅了帅气的先生(化名),两个年轻人情投意合,渐渐走在了一起。眼看着感情日渐稳定,两人也开始谈婚论嫁。

20065月,两人决定购买一套住房作为婚房。当月,两人找到了一套房子,随即与卖家签订了购房合同。这套住房要156万元,两人一时负担不起,就共同署名向银行贷款了百万余元。办理房地产登记时,两人的名字都写在了产权人一栏。

200810月,孙先生和慧小姐分手了。去年3月下旬,孙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拿回房屋的所有权。孙先生称,自己支付了首付款32万元,还负责每月还贷,孙先生说自己支付了关于这套房屋的各项税费共计66.4万余元。

慧小姐说,购房时自己曾向孙先生支付过现金,这与先生诉称的出资情况不符。

法院审理后认为,先生与慧小姐通过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向房屋出售人支付了全部房款,办妥了该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取得了该房屋所有权,房屋产权依法登记在先生、慧小姐两人名下,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鉴于国家不动产登记,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遂认定先生和慧小姐为该房屋的共同共有人。慧小姐是否出资并不影响她成为该房屋的产权人。据此,法院作出了不支持孙先生诉请的判决。

上一篇下一篇

联系我们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有关家事法苑团队的信息或有法律相关问题咨询请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