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破裂34万巨额分手费协议是否合法?
为终结一段婚外情,男方签下34万元分手费协议最终却分文未付。无奈之下,女方将该男子告上法庭,要求其履行分手费协议。日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以分手费协议有违社会公序良俗为由,对女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05年2月,32岁的来沪务工女子小雯在上海嘉定租房开店经营小生意。2006年初,小雯与53岁的已婚房东张杰过起同居生活,张杰妻子得知此事后,对小雯施以拳脚,并砸了她的小店。2008年10月,这段婚外情因小雯怀孕出现裂痕。小雯以答应做人流为由要求对方支付分手费。
此后,双方在管辖区域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协议:张杰同意补偿小雯包括被打产生的医药费、营养费、人工流产医疗费、精神损失费在内的全部费用34万元人民币,并协议于2009年1月25日前付清该款。然而,协议签订后张杰未支付任何款项,小雯遂将张杰推上被告席,要求其履行婚外恋分手费协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小雯明知张杰已有配偶的情况下,与其同居并怀孕,其行为不仅有悖于社会伦理道德,且违反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据查,34万元的巨额分手费主要由两方面组成:一是张杰家人对小雯实施殴打、砸店导致的损失;二是小雯做人工流产的手术费以及精神损失费、营养费等。
分手协议是否有效?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协议所涉分手费中的第一部分损失并非由张杰导致,原告应向实施这一行为的人主张权利,现原告要求张杰赔偿这部分损失,法院不予支持;而第二部分赔偿款则由于原告明知被告有家室依然与其同居,该行为有违社会常理,也违反了法律规定,这部分赔款请求违反社会公序良俗,法院亦不予认可。
法院同时认为,此前双方在有关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尽管为双方自愿签订,但其内容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据此,法院驳回小雯的诉讼请求。(完)(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