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杨晓林--北京家事法方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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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生子 28万元抚慰费该不该还

 发布时间:2011-07-28 17:35 浏览量:529

时间:2008-2-27 作者:文/紫 云 林之松 图/山羊胡工作室来源:《法律帮助》   

案例: 贺丽晴还在上海上大学时,就通过网络认识了郭冬祥。

    那时,郭冬祥正在上海与朋友合伙经营一家公司。两年后,郭冬祥要到江苏发展生意,而贺丽晴也正面临毕业。于是,她不顾一切地追随郭冬祥来到苏州。在那里,他们同居了。

    2006年初,热恋中的两个人都觉得感情到了瓜熟蒂落的地步,婚嫁被摆上了日程。

    恰逢当时股市回暖,郭冬祥买了不少股票,如此一来手头资金所剩无几。于是,两个人商量后决定再奋斗两年,等挣足了钱再履行结婚手续,并办一个风光的婚礼。然而一个意外的出现,打乱了他们的计划。

    2006年秋,贺丽晴发现自己怀孕了。最初听到这个消息,郭冬祥十分高兴。可是,冷静下来后,郭冬祥流露出放弃孩子的想法。他觉得自己生意正忙,无法全身心照顾怀孕中的贺丽晴。

    郭冬祥的表现让贺丽晴十分失望,由此双方产生了隔阂,常常吵闹不已,最终到了水火不相容的地步。

    经过一段时间的冷静思考,他们决定分手,为了避免日后发生纠葛,他们签订了一份《分手协议》,其中约定,贺丽晴堕胎,郭冬祥补偿贺丽晴“青春损失费及打胎安慰费”28万元。

    拿到钱后,贺丽晴带着自己的衣物用品,离开了郭冬祥。第二天,她独自到医院做手术。候诊的时候,她的身边有不少进行产前检查的准妈妈,她们脸上充满着将为人母的幸福之情,这让贺丽晴犹豫了20075月,贺丽晴生下了女儿霏霏,由于母女俩的身体一直不好,需要长期住院治疗。这时,贺丽晴找到了孩子的父亲郭冬祥,希望他能同自己一道抚养女儿长大。始终蒙在鼓里的郭冬祥对于女儿的存在浑然不知。弄明白事情原委后,他怒不可遏,一口回绝了贺丽晴的请求。

    几次交涉未果,20077月,贺丽晴将郭冬祥告到法庭。

    郭冬祥也不示弱,他以《分手协议》为证据,向法院提出反诉。在他看来:“贺丽晴接受了打胎抚慰金仍坚持生下孩子,其行为构成违约,所以应返还28万元的不当得利。”

    200711月,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郭冬祥每月支付贺丽晴450元,作为女儿的生活费直至她独立生活时止。同时,法院驳回郭冬祥返还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说法: 从《分手协议》的内容来看,女方确实违反了约定,那么,男方支付的28万元打胎抚慰费该不该返还?女方单方生下的孩子,男方需不需要抚养呢?

    针对以上问题,该案的主审法官做出了如下解答。

    首先,本案中的“抚慰费”,其实是一种合理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根据分手协议内容,可知贺丽晴与郭冬祥分手时已有身孕。而未婚先孕对于女方来说,其在身体上和精神上承受压力和损害更大。从法理和情理两方面来讲,不管将来处理胎儿的结果如何,贺丽晴从郭冬祥处得到“安慰费”,都是一种适当慰藉。

    此外,贺丽晴与郭冬祥同居生活两年,双方在财产问题上必然有一定的瓜葛。分手时,郭冬祥自愿给付贺丽晴28万元补偿款,就此“再无其他纠葛”,这种了结方式,既符合一般常情,也不违背法律规定,且不失公平。现在郭冬祥企图将已经支付的款项索回,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所以,郭冬祥要求返还抚慰金的主张,于法无据。

    其次,由于女方单方意愿生下孩子,男方也需尽抚养义务。本案中,郭冬祥并不否认他与霏霏之间存在父女关系,鉴于贺丽晴和郭冬祥同居事实以及霏霏的出生时间,足可推定,霏霏为郭冬祥与贺丽晴的非婚生女儿。根据法律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至于抚养费标准,司法实践中,一般按照其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本案中,霏霏未满1岁,故判令由母亲贺丽晴抚养,郭冬祥应承担必要的抚养费。法庭综合郭冬祥的收入、本地的平均工资和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最终将郭冬祥应付抚养费确定为每月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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