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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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写错房产位置 法院判决确认房产归属

 发布时间:2014-12-29 14:11 浏览量:839

http://jxfzb.jxnews.com.cn/system/2014/12/24/013515677.shtml

20141224  中国江西网-新法制报  李晓理

  【案例】张先生和王女士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44月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位于某街道3号楼3单元6号的房屋归张先生所有。张先生后来在办理过户手续时,才发现在协议中写明的房屋应该是坐落于某街道3号楼3单元36号。为此,房管局以协议上的房产无法确认为由拒绝了张先生变更姓名过户的请求。他曾经央求前妻帮忙说明情况,前妻却不予配合,认为原来离婚时财产分配不公平,前夫应给自己一定的补偿。无奈中张先生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确位于某街道3号楼3单元36号房屋依法归自己所有。

  【说法】法院审理认为,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法院确认权利。本案张先生和王女士离婚时对双方的财产进行分割,确定某街道3号楼3单元6号房屋由张先生分得,但该门牌号标记的房屋,事实上并不存在。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在某街道3号楼仅有3单元36号一套房屋。因此,张先生分得房屋应为这套房屋。张先生的诉讼请求依法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依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位于某街道3号楼3单元36号房屋归张先生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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