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变更股东 无工商登记所欠债务仍需承担
发布时间:2014-12-27 12:16 浏览量: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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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25日 嘉兴在线-嘉兴日报
“我已经与前夫离婚,公司所有的债务都和我没有关系。”近日,当秀洲法院执行法官找到翟女士,要求她支付执行款时,翟女士拿出一纸离婚协议书,表示不愿意承担相应的债务。仅仅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变更股东,原本的债务是否就不需要承担了呢?2008年,翟女士与朋友一起投资成立了一家机械制造公司,并由翟女士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与嘉兴某锻造公司素有业务往来。截至2013年12月31日,翟女士的机械制造公司共欠该锻造公司70余万元的货款。多次催讨无果后,该锻造公司于2014年4月向秀洲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机械制造公司支付货款。经过法院的审理,判决机械制造公司支付该笔货款。
原来在2014年3月时,翟女士和她的丈夫吴先生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协议约定翟女士公司名下的贷款及相关利息由吴先生承担,公司名下的资产由吴先生享有。
“你与前夫之前协议离婚的效力是没有权力对抗第三人的。”针对翟女士的说法,法官解释道,根据法律规定,公司股东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办理登记的,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翟女士和吴先生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公司股东变更的内容,没有到工商部门登记,是无法对抗法院的生效判决的。听了法官的解释,翟女士表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支付了部分执行款后,为未支付的款项提供了担保,表示将按期支付所欠的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