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生罚款能否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分割?
发布时间:2014-12-26 18:39 浏览量:946
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4/10/id/1456217.shtml
2014年10月9日 江西法院网 周金颉
问:我与丈夫已育有一子,2011年又因计划外超生一女孩,受到计生委按规定给予3万元的罚款处罚。已交1万元,尚有2万元至今未交,现我与丈夫感情破裂协议离婚,请问计生罚款能否作为我们夫妻共同债务分割?
萍乡 廖某
答:《婚姻法》第16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你们夫妻二人受到处罚,是夫妻双方共同不实行计划生育义务的违法行为的结果,不是某一方的责任。罚款计算的依据,法规也明确规定为双方各自收入之和或双方的共同收入。在计生行政处罚中,受处罚的相对人是夫妻双方,罚款缴纳的义务人自然也应是夫妻双方。只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罚款义务的履行是以夫妻的共有财产或共同收入作为对象。因此,在你们离婚的时候,对于你们双方未履行完的2万元计生罚款,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分割。
作者单位: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