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缺失致虐童事件屡屡发生专家指出 未成年人保护须完善立法落实执行来激活
2014年11月20日
法制日报 朱宁宁
继去年6月江苏省南京市发生饿死女童事件之后,近日,四川省又曝出八岁女童猪圈中生活体重仅七公斤的恶性事件。前者是因为母亲吸毒疏于照料,后者则是由于母亲间歇性精神失常,不具有抚养孩子的能力。一年多时间,两起事件相继发生,都是因为监护人未尽到职责而致无辜的孩子受到伤害。
《法制日报》记者从相关人士处获悉,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和民政部4个部门目前正抓紧研究制定《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的意见》,并有望于年底前出台。该意见将细化追究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监护人的法律责任,以便将保护落实到实处。
“完善的法律保护是个很关键的问题,尤其要注重细化法律条款,落实法律规定,便于执行。但是问题的核心还是在于人的观念。”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姚建龙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恶性事件屡屡发生,立法不健全是核心问题,同时核心问题的背后还有更深层次的原因,比如观念上的劣根性、对儿童生命以及尊严的无视等,这些都急需通过各方引导和努力来加以改善。
半个月前,姚建龙去墓地祭拜了南京饿死女童案中不幸遇难的两个孩子。谈起这个案件,他心情沉重。“孩子母亲乐燕长期的忽视虐待行为,知道的人并不少,可以这么说,这两个女孩是在众目睽睽之下饿死的,这是让人无法容忍的。”姚建龙告诉记者,悲剧发生之前,乐燕就经常连续好几天不回家,起初,她把钥匙给了一位邻居阿婆,阿婆时不时地给孩子点儿吃的,但后来阿婆自己害怕起来,把钥匙还给了乐燕。而当时负责的片警以及居委会对此情况也并非毫不知情。
“太过于惨烈了。”姚建龙还告诉记者一些南京饿死女童案中的其他细节:负责审理这起案件的主审法官是一位长期从事刑事审判工作的老法官,就是这样一位办过无数刑事案件的法官,都需要事后的心理治疗干预,该案的陪审员也因为接触了案件细节而一直到现在都在接受心理辅导。
“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我们的法律规定得还是很清楚的,像南京饿死女童案这种悲剧本不该发生。法律规定不是没有,但是为什么没有用起来,这是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姚建龙说。
据了解,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也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姚建龙分析指出,从立法角度上讲,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确实仍存在不完善的地方,比如什么叫对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侵害到什么程度才可以剥夺监护权?再如,申请人该如何申请、向谁申请等等,目前都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进一步完善。
“南京饿死女童案中,有无数次机会可以避免悲剧的发生,但是没有人去管,而且很多人还怕惹事上身,怕承担责任。”姚建龙指出,包括这起案件在内,不断被曝光的虐童事件反映出的更为核心的问题其实不是法律,而是整个社会、相关机构及其人员观念上仍存在很严重的问题。一方面,对儿童生命和权益缺乏敬畏,另一方面,对儿童的全方位保护等这些观念都没有树立起来。而敬畏感的缺失,不但跟国家的整个制度设计有关,还与传统观念中认为孩子是家庭私有等落后观念有关。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时间、需要法律去净化。
针对目前监护人损害未成年人利益事件不断发生的现状,姚建龙建议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首先,核心问题就是完善追责机制。他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对于这种重大的儿童伤害案件派员到场,提前介入,进行必要的监督,一旦发现案件中有渎职现象,应当严格追究责任。凡是出现未成年人被虐待等恶性事件,政府等相关部门也要为此承担相应责任。换言之,如果没有提前介入和进行有效干预,就是一种渎职行为,相关公职部门都不应该回避。其次,要对公职人员进行儿童保护方面的教育培训。现在世界很多国家的公职人员在入职的时候,都会接受一些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训练。再次,保护未成年人的机构应当专业化和专门化。“尤其是警务部门,应有专门的人员和队伍进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这也是解决问题的核心和关键。”姚建龙强调指出。
本报北京11月19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