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诉确认已签放弃房产协议无效判驳
2014年11月18日 北京顺义法院 牛佳雯
赵先生系外地户口、钱女士系北京户口,双方登记结婚时按照当时户籍政策,男方户籍可以迁入北京。但是,双方签署了赵先生落户北京要签放弃房产的协议。后,赵先生户口迁入北京,因所在村拆迁购买回迁房三套,购房确认单显示购房人均为钱女士。后二人离婚,赵先生欲追回放弃的房产,故诉至顺义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所签放弃房产的协议无效。
原告赵先生诉称:我与钱女士于1994年6月登记结婚,根据当时户籍政策,我的户籍可以迁入北京。同年8月双方签署协议书,主要内容:目前,依照北京市公安局的规定,赵先生的户口可以迁至北京和钱女士在一起,但钱女士的房产不属于赵先生所有,不能因迁入户口后就要求房产的问题,即使今后户口迁来北京后也不要因为拆迁要求房产的归属问题(拆迁后所分的房产也不归赵先生),如果同意以上协议请签字。后,我的户口迁入北京。2009年,二人户籍所在村拆迁,双方均被列入被拆迁人的家庭人口之中,因拆迁购买回迁房三套,购房确认单显示的购房人均为钱女士。我认为强行让我签署属于非法协议,并要求我母亲给五万元,如不签字、不给钱就不办户口。我无奈只好签字,且被告钱女士在协议上特别加上拆迁后所分房产不归赵先生所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协议属于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行为,该行为应为无效民事行为。故,起诉要求确认所签协议无效。
被告钱女士辩称:双方于2006年6月26日所签协议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无效的情形。
顺义法院审理认为,赵先生和钱女士双方所签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且该协议所涉及的迁户口和购买回迁房已经全部履行完毕。现赵先生主张该协议的约定因一方受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所为,证据不足,不予采信。故,法院判决驳回赵先生的诉讼请求。
后,赵先生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