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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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一款软件,曾经的夫妻对簿公堂历时4年,4场官司,纠纷仍未解决《这款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到底属谁?

 发布时间:2014-03-05 09:53 浏览量:874

http://zjfzb.zjol.com.cn/html/2013-08/12/content_40064.htm

2013812  浙江法制报  高敏


本报记者 高敏 实习生 鲍淑丹

  开发一款计算机软件,既能实现立体复印,解决工业品设计制造个性化难题,又能让刚从浙江大学(下简称“浙大”)机械系毕业分到浙大计算机系工作的丈夫有事可做,这是身为妻子的王某最初的想法。

  历时3年,该软件终于诞生了,然而接下来的事情却令王某始料未及:丈夫说,软件是学校的科研成果,版权应属于学校;紧接着,丈夫提出离婚;再后来,夫妻财产分割判决下来,王某没有拿到软件的版权,生活也变得艰难起来。

  而与之相对的,是前夫的生活变得风生水起:再婚、生子,申请国家科研课题……

  从2009年开始,王某走上了维权之路,期间经历了4场官司。今年86日,杭州西湖法院开庭重审她与前夫及浙大之间的这场纠结的计算机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曾经的夫妻

  为一款软件对簿公堂

  现年46岁的李某,是浙大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的副教授,与王某曾经是夫妻。

  据王某称,2000年,李某还未被评为副教授时,与王某的母亲共同成立了杭州百惠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之后,该公司更名为杭州模易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模易公司),开始开发这款涉案软件,王某任总经理,王母为法定代表人,李某为公司股东。

  而这场纠纷,要从2009327日,模易公司向西湖法院起诉,状告李某和浙大侵犯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说起。

  王某称,李某未经模易公司的同意,擅自将公司所有的“柔性测量曲面造型系统软件”提供给浙大计算机学院使用,申报国家863等项目,并以浙大名义,重复申请了这款软件的著作权登记,将该软件提供给浙东精密铸造有限公司等单位使用,侵占公司财产、泄露公司商业机密。

  在诉请中,王某指出李某存在刑事违法行为,请求法院将李移送公安立案侦查。同时,她还要求撤销浙大利用该软件申请的国家课题,与之相关的合同也予以废除,交回非法所得。此外,王某提出了一系列维护自己著作权的要求,包括要浙大交回软件的源代码、执行文件及所有相关开发文档和用户手册等资料,撤销该软件的著作权登记,在主流媒体上公开道歉等等。

  2010年年初,一审法院认为王某诉讼请求不明确,驳回起诉。王某不服,向杭州中院提出上诉。

  软件开发

  是职务行为还是公司行为?

  王某说,“柔性测量曲面造型系统”的构想,最初是由她提出,然后由机械系毕业的李某完成功能实现。王某当时的设想是研发一款有立体复印功能的软件,实现工业品制造的个性化,但后来因为李某要做出评上教授所需的业绩点,王某就默许他将软件一物二用,以评上教授职称。

  完成功能实现,李某花了3年的时间。20042月,王某负责到处推销该款软件,无奈频频碰壁。在她的概念里,公司创意投资开发的软件著作权应归公司所有,李某作为模易公司的股东兼员工仅负责了软件的功能实现,虽初始著作权登记在李某名下,但在他未取得版权登记时已事先签订著作权转让协议按实现情况将版权转回了公司,因此,该软件著作权应该属于公司自主研发,形式上也应属于模易公司所有。

  但本案的另一个事实是,2004524日,浙大与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签订《浙江省科学技术项目合同书》,约定浙大承担“面向汽车零部件模具的柔性测量曲面造型系统”的开发,期限为20043月至20063月,项目负责人恰恰又是身为浙大员工的李某。

  200563日,浙江省电子产品检验所对该软件进行测评,结果为浙大承担“面向汽车零部件模具的柔性测量曲面造型系统”的开发项目通过评测。次年,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认为浙大已经完成了合同规定的指标,同意通过验收。

  浙大认为,涉案软件应该是李某作为其员工的职务发明,知识产权属于高校。对这个说法,李某本人也表示认可。他否认自己是模易公司员工,并称模易公司对该项目开发没有任何资金投入或其他帮助。

  尽管王某提出,浙大提供的与科技厅的合同与验收报告均系伪造且没有实际履行过,但由于未提供有效证据,法院对合同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采信了李某和浙大的说法,认为该计算机软件为浙江省科技厅下达的任务,委托浙大开发,在未约定著作权归属的情况下,涉案软件的著作权应属于浙大。

  受让合同能不能作数?

  王某代表模易公司提出上诉后,二审还没开庭,浙大又以原告身份,向西湖法院提起了另一场诉讼,目的是要求确认柔性测量曲面造型系统软件的著作权权属问题。该案的被告是模易公司与李某。杭州中院遂以上诉案需以确权之诉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中止对该上诉案的审理。

  原来,早在2005713日,李某就与模易公司签订《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协议》,约定李某将柔性测量曲面造型系统软件的著作权转让给模易公司。而后,李某拿到了该软件版权登记证书。

  2006217日,国家版权局出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登记证书》。该证书载明,软件名称为“柔性测量曲面造型系统V1.0”,转让人为李某,受让人为模易公司,转让权利为全部权利。

  浙大认为,其负责“面向汽车零部件模具的柔性测量曲面造型系统开发”,李某只是项目负责人,因此该软件著作权应属浙大所有,李某与模易公司签订转让合同属于无权处分行为。简单地说,该转让协议无效,模易公司不能享有该软件的著作权。

  双重被告身份的李某也表示,由于当时与王某系夫妻关系,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签署转让协议,但并未办理过户手续,到目前为止,该软件代码所属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仍然在浙大课题组。

  西湖法院确定浙大为涉案“面向汽车零部件模具的柔性测量曲面造型系统”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模易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杭州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后,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名字不同的两软件

  是否同一款?

  确权官司审结后,被中止的模易公司诉李某和浙大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上诉案恢复审理。

  虽然法院判定浙大为涉案软件“面向汽车零部件模具的柔性测量曲面造型系统”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但是,杭州中院认为,这与双方所说的“柔性(测量)曲面造型系统”软件是否可以等同,仍存在争议。庭审中,双方就此问题也产生了极大分歧。

  杭州中院认为,本案应首先解决涉案著作权的权属问题。模易公司受让获得著作权的软件名称为“柔性测量曲面造型系统 V1.0”,与浙大拥有的软件名称明显不符,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两者系同一款软件。

  杭州中院还指出,国家版权局已经出具“柔性测量曲面造型系统V1.0”软件的著作权转让合同登记证书,在证明模易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情况下,仅确认浙大为“面向汽车零部件模具的柔性测量曲面造型系统”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并不直接影响模易公司通过转让获得的著作权。一审法院未经行政程序或司法程序,直接认定涉案软件著作权系浙大所有,缺乏依据,权属情况尚未查清,同时一审也未就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侵犯涉案软件著作权进行实体审查,属于基本事实不清。

  于是,杭州中院经过二审,撤销了一审判决,将这起著作权纠纷案发回重审。

  法院重审

  要求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201386日,西湖法院知识产权庭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该案。至于诉请,王某仍然坚持原审起诉时的请求。

  王某指出,浙大所称拥有版权的“面向汽车零部件模具的柔性测量曲面造型系统”软件与她要诉争的“柔性测量曲面造型系统”是不一致的。模易公司名下的软件是个面向所有工业外观设计行业的通用软件,以此作为基础,可以再二次开发出面向汽车零部件的软件,也可以面向服装,还可以面向房屋,等等。根据王某的意思,浙大与科技厅签订合同开发的面向汽车零部件的柔性测量曲面造型软件,就是从“柔性测量曲面造型系统”二次开发出来的,但未经原版权人同意二次开发的软件,版权也应该和母软件一样,属于模易公司。

  本案中,还涉及到三款软件:曲面造型系统软件、虚拟三位人体造型软件、服装款式设计造型软件。这三款由浙大开发完成,2009220日,浙大申请了三款软件的著作权登记。

  如前所述,王某同样提出这三款软件是在“柔性测量曲面造型系统”的基础上根据不同领域需求而开发的子软件,版权属于模易公司,她认为浙大侵犯了模易公司的软件修改权。

  但李某和浙大方面都认为,这三款软件与“柔性测量曲面造型系统”软件没有关联性。

  法庭上,王某呈交了软件开发过程中各个进度源代码的光盘资料,以证明该软件已早于浙大与科技厅签发合同前开发完毕,版权所属应为模易公司。

  为查清事实,法庭要求被告李某和浙大承担举证责任,在10日内提交证据证明“柔性测量曲面造型系统”软件与“面向汽车零部件模具的柔性测量曲面造型系统”软件是否为同一款软件。李某称,开发过程中刻录的光盘已经被王某窃取,源代码又在国家版权局,他根本无法证明。但王某说,那些光盘确实在她手里,但那本来就是属于模易公司的。

  庭审持续了4个多小时,法官试图组织这对曾经的夫妻进行调解,但被李某拒绝。

  曾经的夫妻如今对簿公堂,实在令人唏嘘。由于法庭未当庭宣判,这场旷日持久的著作权纠纷案到底结果如何,尚需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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