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院:《这款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到底属谁?》后续 夫妻之争演变成浙大和模易公司之争
2014年2月27日 浙江法制报 高敏
本报记者 高敏这是王某与前夫第五次对簿公堂。
两人诉争的是一款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但这么多场官司打下来,仍然悬而未决(本报2013年8月12日曾作报道)。
昨天,杭州中院再次开庭审理由王某提起的上诉案件,庭审持续了一个多小时,法庭宣布将择期宣判。
案情回顾
上诉人王某说,2000年,杭州模易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变更登记前为杭州百惠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成立,她于2005年开始加入公司并任总经理。被上诉人李某,也就是她的前夫,为公司的初始股东。
历时3年,李某设计出了一款柔性测量曲面造型系统软件。据王某说,当时为了支持李某的科研工作,她和模易公司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谁知,就在软件设计成功、著作权登记在李某名下后,李某竟然提出离婚,并称软件的著作权为他所供职的浙江大学所有,是他的职务之作。
这件事令王某始料未及,从2009年开始,她踏上了漫长的维权路,状告李某与浙大侵犯她对该软件的著作权。案子先后经历一审、二审、重审……王某一直都没放弃。
2013年8月6日,杭州西湖法院开庭重审王某与前夫李某及浙大之间的这起计算机著作权纠纷案。同年12月,西湖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王某不服判决,向杭州中院提起上诉。
各执一词
昨天,杭州中院开庭审理王某与李某、浙大的上诉案。
上诉人王某在庭上再次强调,李某是模易公司的股东,为模易公司设计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也应该归模易公司所有。
王某提交了涉案软件的光盘资料,内有源代码,目的是为证明早在2003年5月,模易公司已完成了涉案软件的开发工作。王某认为,著作权在完成时即产生,因此,模易公司早在2003年5月即已拥有涉案软件的著作权。
由于当时王某与李某是夫妻关系,因此软件的著作权是登记在李某名下。在2005年7月13日,李某与模易公司签订过一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协议》。由此,王某更坚定地认为,涉案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应该属于模易公司所有。
对于王某的说法,被上诉人李某与浙江大学都进行了反驳。
李某说,他身为浙大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副教授,在浙大与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合作开发“面向汽车零部件模具的柔性测量曲面造型系统”项目中,他任该项目的负责人,设计出来的计算机软件既然在这个项目名下,就是职务成果。“尽管著作权登记在我名下,但其实权属是浙大的。”李某说。基于此,李某认为,当初他与模易公司签订协议,将著作权转让,属于无权处分,该协议并未履行,应当属于无效。
另外,李某否认是模易公司员工,称从未参与运营,更谈不上为模易公司开发软件。
另一名被上诉人浙江大学的答辩意见,基本也与李某保持一致。浙大一方认为,当初与科技厅的合作并未约定权属问题,李某作为项目负责人,形成的软件为职务作品,而李某与模易公司的转让协议,浙大并未追认,不予认可。
法庭激辩
此次王某提交了不少新证据,除了涉案软件半成品时期的源代码,还有为该软件设计的用户手册、造型软件简介等。
王某说,模易公司为该软件制作过多个版本的用户手册和软件简介,目的是为将其产品化,但可惜没有成功。另外,她指出,她曾为这款软件的销售问题东奔西跑,不过最后也还是徒劳无功。
李某和浙大方面对这两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均持异议。
“用户手册和软件简介确实是我写的,但最后却署上了王某的名字,这属于剽窃。”李某说,而且这两份证据也不能证明涉案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就是属于模易公司的。
浙大方面也对上述两份证据存疑,认为这是由李某与浙大所编撰。至于销售的问题,也都是上诉人王某的一面之词。
昨天的庭审中,对诉争计算机软件是否为同一款软件,双方也存有争议。
王某指出,她诉争的是“柔性测量曲面造型系统”著作权,而法院认定的却是“面向汽车零部件模具的柔性测量曲面造型系统”为浙大所有,但其实两者并非同一款软件。
不过李某和浙大方面认为,“面向汽车零部件模具的柔性测量曲面造型系统”是一个整体项目,“柔性测量曲面造型系统”是其中的一款软件,著作权理应属于浙大。
经过一个多小时的举证、质证、辩论,庭审结束,由于上诉人王某不同意调解,法庭宣布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