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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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期间丈夫偷逃税款

 发布时间:2011-03-03 16:41 浏览量:651

婚姻期间丈夫偷逃税款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15 07:23 解放日报

    本报讯 (通讯员 朱梅)外籍人士郑先生漏缴税款被税务部门处罚,为此他以漏税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由,要求前妻田女士共同承担税款及罚款。近日,松江区法院一审判决田女士支付一半税款,罚款不予支持。

    郑先生和田女士1999年结婚,第二年生下一女。2004年,两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孩子归田女士抚养,郑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

    离婚后,郑先生向前妻提出要降低女儿抚养费。田女士不答应,还威胁要举报他在生意中偷税漏税的事。郑先生不予理睬,坚决要降低抚养费。去年6月,郑先生收到税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他补缴2002年、2003年个人所得税,并处罚款。为此,他将田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她共同承担税款及罚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郑先生漏缴税款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但罚款部分是郑先生违法所负债务,不应认定为双方共同债务。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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