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夕低价转让股权
发布时间:2011-03-03 16:39 浏览量:935
离婚前夕低价转让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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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夫妻分居后,丈夫将属于共同财产的公司股份低价转让给了父亲,随后离婚;妻子将父子两人同时告上法庭。永嘉县人民法院日前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确定蒋某父子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永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海某工贸有限公司是陈某和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成立的,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经营性财产如无特别约定应属夫妻共同所有,故蒋某在该公司的股权财产应属夫妻共同所有。蒋某父子未经评估和资产审计,即以原注册资金的金额进行转让,显然存在低价转让行为,侵犯了陈某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