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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女被婆婆起诉要求“腾房” 法院判不用搬离

 发布时间:2011-03-03 16:34 浏览量:903

   离婚女被婆婆起诉要求“腾房” 法院判不用搬离

     来源:南国早报 发布日期:2008-03-12 09:40:05 进入论坛

   中新浙江网312   (记者孙小娟通讯员黄丽荣)结婚五年后,小刘和丈夫陈某的婚姻走到了尽头。令她没有想到的是,刚刚办完离婚,曾经的婆婆苏某又将她告上了法庭,要求她腾房子。

   日前,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婆婆的诉讼请求。

   今年27岁的小刘2002年与陈某结婚,婚后两人与陈某的母亲一起居住,小刘的户口也跟着签到了陈某家中。结婚两年后,家里修建起一座三层楼房,小刘夫妇便和刚出生的女儿一起搬进了新房,陈某的母亲仍然住在原来的二层楼房里。新旧两栋楼毗邻,共用一个楼梯,使用的都是陈某的母亲苏某名下的宅地。

   20076月,小刘和丈夫感情破裂,两人经过法院判决离婚。其间,小刘要求法院对原夫妇俩共住的新楼进行财产分割,但由于该房没有办理房产证,法院未作认定。

   离婚后,小刘带着不足5岁的女儿继续住在新楼里。可陈某的母亲苏某认为,小刘已跟她儿子离了婚,不再是她的家庭成员,没有权利再住她家的房子。双方几经争执无果,200711月底,苏某将小刘告上法庭,要求小刘“搬出去”。

   今年130日,西乡塘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苏某拿出土地证、房产证及陈、刘的离婚判决书等证据,称宅地和房子都是她本人的,小刘离婚后拒绝搬走,侵犯了她的房屋所有权。小刘也拿出相关的证据说,苏某的房产证名下只是一栋二层的旧楼,不包括新建的三层楼;新楼是她和陈某离婚前共同修建的,离婚后她也承担了一半的债务,虽然该楼没有办理房产证,但她一直在该楼的实际占有人,就算离婚了也依然拥有该楼的合法居住权。小刘还说,目前她和女儿无固定收入,仅靠出租空房和做小生意维持生活,每个月还要承担600多元的建房贷款,她认为她住在离婚前自建的房子里是合情合理的。

   35,西乡塘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婆婆苏某的诉讼请求。法院指出,房屋属于不动产,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实行依法登记制度。原被告双方诉争的3层楼房既无合法的准建手续,也没有进行房屋权属登记,不能证明该楼房的归属。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苏某作为户主持有土地使用证,但并不是只有她个人才有权使用土地建房,而是全部家庭成员均有权使用。2004年建房时小刘仍是苏某的家庭成员,对苏某名下的土地也享有共同使用权。尽管如此,土地使用证也只是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并非房屋权属凭证。苏某没有证据证明小刘居住的3层楼房是她的物产,因而她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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