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避“限购“假离婚 女方自愿净身出户追悔莫及
发布时间:2013-09-18 09:29 浏览量:623
http://qd.focus.cn/news/2013-09-15/3989245.html
来源:房地产时报
2013年09月15日22:52
2012年2月,李女士与张先生夫妻俩在民政局签署自愿离婚协议书,内容主要是因女方过错,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经双方商定:女儿由张先生抚养,夫妻名下所有财产归张先生所有,夫妻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离婚协议内容均由李女士书写。
2012年2月,李女士与张先生夫妻俩在民政局签署自愿离婚协议书,内容主要是因女方过错,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经双方商定:女儿由张先生抚养,夫妻名下所有财产归张先生所有,夫妻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离婚协议内容均由李女士书写。
在签署离婚协议的当天晚上,张先生和李女士又通过中介签订协议购买本市浦东新区某房屋,后因种种原因买房协议未能履行。
为此,李女士认为,双方离婚是假,真实目的是为女儿购买学区房。李女士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张先生是欺诈行为,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部分,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庭审中,张先生辩称买房与离婚无关。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对李女士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李女士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海二中院经审理做出终审判决,对李女士要求重新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评析】
李女士以欺诈为由,要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部分,依据不足。
男女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过程中,所签订的离婚协议内容都是李女士本人书写,李女士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待婚姻及财产分割应当审慎用事,尤其协议中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均归张先生所有等内容,更是一种重要的民事处分行为。由于李女士无直接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处分非出于真实意思表示,也无直接证明受到张先生欺诈、胁迫的情形下签订的,故协议中涉及财产处分的条款仍然依法有效。为此,李女士追悔莫及。
在此律师提醒,即使双方今后复婚,依据该协议,还将出现离婚时的夫妻共同财产成为复婚一方婚前财产的风险。因此,面对假离婚,每对夫妻都应当慎重对待。
(作者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资深房地产律师 杜鸿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