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杨晓林--北京家事法方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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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离婚她“净身出户”诉前夫终得共有财产

 发布时间:2013-09-04 09:48 浏览量:663

http://news.hexun.com/2013-09-03/157678130.html
2013年09月03日10:18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作者:章程 汪次安
夫妻共同财产小普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资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本报讯(记者章程 通讯员汪次安)为了与丈夫尽快解除婚姻关系,杨某与丈夫签订了一份类似“净身出门”的离婚协议。离婚后,杨某因了解到结婚后的住房及前夫的工资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与前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法院一审审理判决支持杨某的诉求。杨某前夫不服提起上诉。昨日,记者从韶关中院获悉,经法官释明法律后,赖某日前自愿撤回上诉申请。

  女子求速离协议“净身出户”

  2002年初,杨某经人介绍与赖某相识,经了解后发展成为恋人关系,1年后两人登记结婚。婚后,杨某跟随赖某及公公、婆婆一起生活。2004年8月,杨某生下一名女儿。有了小孩后,小两口认为与老人家生活有诸多不便,于是琢磨要添置一套小房子,好让一家三口享受天伦之乐。2005年4月,杨某及丈夫利用平日积蓄以及向赖某父亲借的3万元,购买了一套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赖某名下。

  随着小孩一天一天长大,杨某与赖某在教育小孩方面渐渐产生分歧,并演变为以吵闹打架度日,多次协调未果。2011年12月2日,双方又因小孩问题发生争吵,赖某气愤之下打了杨某。杨某一气之下,提出与赖某离婚,两人商议后签订离婚协议,依据协议约定,两人现在已经感情破裂,无法一起生活,双方自愿离婚。此外,赖某须拿出杨某以前劳动所得5000元,女儿归杨某抚养,无需赖某出资。当日,两人还去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

  为分割财产将前夫告上法院

  离婚后,杨某独自带着女儿在外租房生活,并靠打工赚取的微薄收入度日。不久后,杨某了解到结婚后的住房及前夫的工资收入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当初离婚时杨某净身出户,她和女儿的权益没有得到保障,杨某遂向相关部门要求解决未果。无奈之下,杨某一纸诉状将前夫赖某告上法院,要求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杨某和赖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两人婚后购买的房屋,以及赖某的住房公积金、个人年金以及养老保险放心保)金等共计11万余元。针对上述财产,杨某主张分配70%给她和女儿,或将房屋分配给其所有则不要求分配其他财产。赖某认为签订离婚协议时,已经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概括性处理,故杨某不能再主张分割财产。案件审理过程中,杨某和赖某意见分歧大,未达成一致协议,调解未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杨某和赖某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对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只处理了杨某劳动所得5000元,其他共同财产均未作处理。为此,离婚协议不能反映杨某自愿放弃分割财产的真实意思,杨某也未作出书面或口头承诺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不能认定离婚协议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作出了概括性处理。故杨某在离婚后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判决涉案房屋归杨某所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他财产合计11万余元归赖某所有。

  据悉,一审宣判后,赖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经韶关中院法官释明法律,赖某于日前自愿撤回上诉申请,经韶关中院裁定,准许其撤回上诉。

  2003年,杨某与赖某结婚。

  2004年8月,杨某生下女儿。

  2005年4月,他们购买了一套房屋并登记在赖某名下。

  2011年12月2日,双方因小孩问题发生吵闹,两人协议离婚,二人商议约定,赖某须拿出杨某以前劳动所得5000元,女儿归杨某抚养,无需赖某出资。

  离婚后,杨某了解到净身出户没有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她和女儿的权益没有得到保障,遂一纸诉状将前夫赖某告上法院,要求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和赖某的离婚协议,对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只处理了杨某劳动所得5000元,其他共同财产均未作处理。杨某也未作出书面或口头承诺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故杨某在离婚后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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