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后”女孩“赔了丈夫又折财”法院判决两被告返还投资款17万元
发布时间:2013-09-04 09:44 浏览量:572
http://newspaper.jfdaily.com/shfzb/html/2013-09/03/content_2144.htm
2013年09月03日 A06 :法治庭审 稿件来源
□记者 王川通讯员 张海 陆一婷
本报讯 怀抱1岁小孩的“85后”王小姐来到法院,为一起合伙纠纷案件与同为“80后”的郑先生(前夫)及吴女士对簿公堂,并声称郑先生与吴女士“吞”了自己17万元“入伙费”。日前,虹口区法院审结这起因爱生恨的散伙纠纷,最终判决两被告返还王小姐的投资款17万元。
据了解,王小姐从学校毕业后在影楼做化妆师,工作中认识了大她十岁的吴女士,两人一见如故,王小姐一直叫吴女士“阿姐”。3年前,已经是资深化妆师的王小姐想离开影楼独自创业,就找到已开婚庆摄像服务社多年的阿姐商量。吴女士与郑先生当时还是恋人关系,虽然这段姐弟恋不被人看好,但两人共同打拼出这家服务社且婚庆行业收益不错,所以恋爱关系还颇为稳定。服务社缺个化妆师,如果王小姐能加入,服务社的业务还可以进一步拓展,于是吴女士热邀王小姐入伙。王小姐觉得有这样一个平台比自己单干要好,便欣然同意。
三人于2010年10月签订《转让合同》,合同约定:郑先生原持有40%的合伙份额,现将30%的份额作价17万元转让给王小姐。三人合伙经营服务社,吴女士占60%、王小姐占30%、郑先生占10%。王小姐于2010年11月将17万元存入郑女士的个人银行卡,郑先生出具了收到17万元的收条。
斗转星移,三人关系发生变化,王小姐与郑先生产生感情并暗怀珠胎,两人奉子成婚。吴女士不能容忍郑先生的背叛,2011年8月,三方协商王小姐退伙,待2011年11月服务社全面盘账后,根据合伙比例各负盈亏。小夫妻俩离开后,服务社由吴女士独自经营,直至2012年3月服务社经营期限届满,三人也没有盘账。其间,吴女士曾口头同意归还王小姐15万元。
然而王小姐在怀孕期间却发现,郑先生与吴女士居然藕断丝连。于是王小姐生完孩子之后便与郑先生协议离婚。王小姐觉得自己投进服务社那么多钱却颗粒无收,生完小孩离了婚,还要独自养育小孩,悲愤之余诉至法院,要求前夫郑先生和吴女士连带返还其17万元投资款。
庭审中各方争辩激烈,前夫郑先生认为17万元款项是打入吴女士的账户,他个人没拿到过这笔钱,仅作为当时服务社负责人出具收条,这笔钱的具体用途也不清楚,所以不应当由他返还这笔钱。郑女士则认为17万元并非其个人在使用,个人银行卡同样也是服务社进出账的卡,由服务社在使用。
王小姐拿出2010年12月至2011年6月间的账本摘抄明细证明服务社盈利90余万元。但郑先生、吴女士均不认可,吴女士还提供了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7月26日两本账本,及若干支出费用发票,证明服务社亏损。颇具戏剧性的是,根据吴女士提交的账本等证据核算下来,服务社竟然仍有盈余,不过吴女士却坚持因尚有支出发票遗失,服务社应为亏损。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王小姐证明了自己出资17万元以及两被告同意其退伙的约定,而吴女士和郑先生不能证明服务社经营期间亏损,且两人于庭审中均确认吴女士的个人银行卡用于服务社经营,故郑先生作为服务社的负责人、吴女士作为服务社的持续经营人及该17万元款项的实际占有人,应对王小姐投资款17万元承担连带返还义务。
(以上个人均为化名)
2013年09月03日 A06 :法治庭审 稿件来源
□记者 王川通讯员 张海 陆一婷
本报讯 怀抱1岁小孩的“85后”王小姐来到法院,为一起合伙纠纷案件与同为“80后”的郑先生(前夫)及吴女士对簿公堂,并声称郑先生与吴女士“吞”了自己17万元“入伙费”。日前,虹口区法院审结这起因爱生恨的散伙纠纷,最终判决两被告返还王小姐的投资款17万元。
据了解,王小姐从学校毕业后在影楼做化妆师,工作中认识了大她十岁的吴女士,两人一见如故,王小姐一直叫吴女士“阿姐”。3年前,已经是资深化妆师的王小姐想离开影楼独自创业,就找到已开婚庆摄像服务社多年的阿姐商量。吴女士与郑先生当时还是恋人关系,虽然这段姐弟恋不被人看好,但两人共同打拼出这家服务社且婚庆行业收益不错,所以恋爱关系还颇为稳定。服务社缺个化妆师,如果王小姐能加入,服务社的业务还可以进一步拓展,于是吴女士热邀王小姐入伙。王小姐觉得有这样一个平台比自己单干要好,便欣然同意。
三人于2010年10月签订《转让合同》,合同约定:郑先生原持有40%的合伙份额,现将30%的份额作价17万元转让给王小姐。三人合伙经营服务社,吴女士占60%、王小姐占30%、郑先生占10%。王小姐于2010年11月将17万元存入郑女士的个人银行卡,郑先生出具了收到17万元的收条。
斗转星移,三人关系发生变化,王小姐与郑先生产生感情并暗怀珠胎,两人奉子成婚。吴女士不能容忍郑先生的背叛,2011年8月,三方协商王小姐退伙,待2011年11月服务社全面盘账后,根据合伙比例各负盈亏。小夫妻俩离开后,服务社由吴女士独自经营,直至2012年3月服务社经营期限届满,三人也没有盘账。其间,吴女士曾口头同意归还王小姐15万元。
然而王小姐在怀孕期间却发现,郑先生与吴女士居然藕断丝连。于是王小姐生完孩子之后便与郑先生协议离婚。王小姐觉得自己投进服务社那么多钱却颗粒无收,生完小孩离了婚,还要独自养育小孩,悲愤之余诉至法院,要求前夫郑先生和吴女士连带返还其17万元投资款。
庭审中各方争辩激烈,前夫郑先生认为17万元款项是打入吴女士的账户,他个人没拿到过这笔钱,仅作为当时服务社负责人出具收条,这笔钱的具体用途也不清楚,所以不应当由他返还这笔钱。郑女士则认为17万元并非其个人在使用,个人银行卡同样也是服务社进出账的卡,由服务社在使用。
王小姐拿出2010年12月至2011年6月间的账本摘抄明细证明服务社盈利90余万元。但郑先生、吴女士均不认可,吴女士还提供了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7月26日两本账本,及若干支出费用发票,证明服务社亏损。颇具戏剧性的是,根据吴女士提交的账本等证据核算下来,服务社竟然仍有盈余,不过吴女士却坚持因尚有支出发票遗失,服务社应为亏损。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王小姐证明了自己出资17万元以及两被告同意其退伙的约定,而吴女士和郑先生不能证明服务社经营期间亏损,且两人于庭审中均确认吴女士的个人银行卡用于服务社经营,故郑先生作为服务社的负责人、吴女士作为服务社的持续经营人及该17万元款项的实际占有人,应对王小姐投资款17万元承担连带返还义务。
(以上个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