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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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偷偷转移房产 母子恶意串通法院认定无效_

 发布时间:2011-09-01 09:37 浏览量:1584415534

  2011-04-13 浙江在线   陈玉杰

  浙江在线0413讯夫妻离婚后房产归女方所有,但男方迟迟未同意过户,女方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男方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男方在收到法院诉讼文书后,悄悄将其房产过户到自己母亲名下。女方在得知情况后,将男方及其母亲一起告上法院。411,婺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女方的诉讼请求。

  20081010,徐某与陆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市区丰亭西路的一处房产归徐某所有。由于该房面临拆迁,徐某要求陆某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但陆某不同意,徐某无奈之下于20101231起诉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并由陆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陆某收到法院送达的诉讼文书后,当天即与其母亲签订一份《房地产买卖契约》,将该房产过户到其母亲名下。徐某得知后,于2011118向法院变更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陆某与其母亲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庭审中,陆某辩称离婚协议是真的,也认可涉案房屋归徐某所有,但徐某与陆某之间还存在债务纠纷,陆某在签订离婚协议以后给徐某买过一套商品房,且涉案房屋是按揭贷款买的,还有两年的贷款没有归还,徐某同意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先用于归还借款,余款分给陆某一半。201012月,徐某提出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但只同意将涉案房屋的拆迁补偿款清偿债务后分给陆某20%,陆某因此不同意办理过户手续。陆某认为,徐某与其之间的债务问题未处理清楚,其母子之间买卖涉案房屋的契约有效。但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

  陆某的母亲辩称,直到收到本案诉讼文书才知道徐某和陆某已经离婚,也不知道他们签订的离婚协议内容。且徐某和陆某尚欠其13.1万元借款。

  徐某辩称,其同意分给陆某20%余款,是以徐某协助办理房屋过户为条件的,徐某没有同意该提议。陆某母亲与徐某住同一幢楼的隔壁单元,完全知道徐某系该房屋的唯一所有权人,陆某无权处分该房屋,而且也知道该房屋即将被拆迁。

  法院审理认为,陆某在收到法院寄送的诉讼文书后,当天即与其母亲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随后将涉案房产过户给母亲,再结合陆某母子对该房屋的转让价格以及转让款的支付情况的陈述,两人恶意串通转移财产的目的明确。陆某母子转让涉案房屋的行为损害了徐某的合法权益,应当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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