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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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私房钱瞒妻买房 离婚12年后前妻要分一半

 发布时间:2011-09-01 09:37 浏览量:671

2011-04-13 成都全搜索(青羊法 记者 吕纪元) 

    张梅(化名)和李华(化名)离婚已有12年之久,直到最近她才知道,前夫在他们离婚之前一年偷偷购买了一套房子,一瞒竟瞒了她十几年。她自以为当初对家庭财政情况了如指掌,这套房子很可能是李华自己的私房钱所购,于是她将前夫李华告上了法庭,这套房子到底算不算他们的共同财产呢?

    近日,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案,张梅与李华因感情不和于1998年登记离婚。但在离婚之前一年,李华在张梅不知情的情况下,出资8万元在成都市区中鹏路段购买了一套70余平米的住房,现在该房屋已升值近十倍。由于在离婚时,张梅不知道李华拥有这套房屋,因此并没有要求分割这套房屋。

   近日,由于一个偶然的机会,张梅得知李华在与自己离婚前私自购买了这套住房,认为这套房屋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李华却认为,购买这套房屋所花的8万元是自己单独支付,因此,房屋应该归自己所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购房的8万元虽然是由李华单独支付,但这8万元本身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支持了张梅的诉讼请求。

    庭审结束后记者采访了本案的审理法官,法官表示,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知识产权的收益;遗嘱或赠与所得中并未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都应当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本案中,虽然李华一再强调,用于购买房屋的8万元是私房钱,因而用这8万元购买的房屋也归自己所有。但是,由于李华购买房屋时,双方还没有离婚,双方的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无论这些收入在夫妻双方是如何分配使用的,都不影响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所以,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应该属于李华和张梅的共有的财产。

    另外,记者同时采访了成都全搜索《公民有话说》栏目顾问律师裴润庭,他表示,此类在婚姻中用“私房钱”买房的行为,如果想要承认是一方的私有财产,必须到公证处公证,而且要同时签上夫妻双方的名字,如若不然,就必须由一方向另一方出具赠与或者放弃协议,除此之外,类似的房产都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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