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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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同居15年“前”夫妻再析产

 发布时间:2011-07-27 09:59 浏览量:632

2011221   A06:法治庭审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作者:吕蕾 通讯员 陈炜华

    本报讯 1995年就协议离婚的梁先生和乔女士,长期以来一直保持同居关系。 20096月,二人因家庭琐事起纷争,乔女士一气之下将一锅热油浇在梁先生身上。梁先生受伤,乔女士也被判处有期徒刑。感到后怕的梁先生在乔女士服刑期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两人在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主审法官努力促成梁先生与乔女士就财产分割达成调解协议,两人最终分道扬镳。日前,杨浦区法院审结该案。
   
梁先生与乔女士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由于脾气性格等各方面原因,双方在相处过程中矛盾重重。 1995年时,二人便至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办完了,经过一段时间的冷静,梁先生和乔女士不约而同念起对方的好来。于是二人又住到了一起,开始同居生活。 20096月的一天,梁先生与乔女士又因为生活琐事闹到报警。自警署调解结束回家后,梁先生倒头便睡,梁女士则越想越气。她到厨房烧了一锅热油,端进卧室浇了梁先生一身,又用事先准备好的菜刀向梁先生挥去,割伤梁先生左臂,然后将卧室门从外面锁死阻止梁先生出来。她通知梁先生的表妹报警,自己则在客厅等候警察带走。最终,乔女士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个月,并被判令赔偿梁先生医疗费等近10万元。刑事案子审完了,梁先生想想后怕,认为已经无法与乔女士共同生活,便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在与乔女士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
   
由于双方积怨较深,庭审过程异常困难。对于财产,双方分文不让。判决不难,但是无法解开双方多年的积怨。本着案结事了的办案思路,主审法官抓住两人都比较疼爱儿子的心理,努力做双方工作。最终,梁先生与乔女士达成调解协议:二人在同居期间购买的一套新房变更至儿子名下,由儿子与乔女士共同居住。原在乔女士名下的一套使用权老公房改由梁先生租赁使用,儿子通过出让拆迁份额的方式对梁先生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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