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06月19日 法制日报 郁菊红 竺军伟
20多年前,吴女士和张某结婚,刚开始两人关系还不错,不过1996年以后,丈夫经常夜不归宿,对家里的事也不管不问。吴女士本打算和丈夫离婚,但为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一直忍着。今年1月,她突然接到法院的传票,说是丈夫在外欠了170余万元后玩失踪,19名债主联合向法院提起诉讼讨债。
从3月份开始,法院陆续开庭审理和吴女士有关的系列借款案。所有的庭审中,丈夫张某一直没露面,吴女士则向法官喊冤说,丈夫是否在外面借款,借款的用途是什么,她一概不知,借款也从未用于家里的日常生活。
近日,吴女士拿到了法院的一审判决书:张某借的140余万元,吴女士不用承担共同归还的责任。至于另外的30多万元,法庭还在审理甄别。
■法官说法
夫债妻还有两个标准
浙江省海盐县法院承办此案的法官庭后表示,在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实施的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条文中,的确规定夫妻双方若有一方向他人借款,事后夫妻双方有共同承担还款的义务。但法律条文中也规定,借款必须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也就是说,夫妻一方借钱后,这笔钱必须用在诸如夫妻看病、子女就学等家庭日常生活上。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还下发了审理这类民间借贷的指导意见,意见中说,夫妻一方对外举债时,若这笔钱既没有征得另一方同意又不是用于共同生活,那么夫妻一方的举债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且法院在具体受理此类案件时,须偏向于保护未参与借款的夫妻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