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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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析产需谨慎

 发布时间:2011-07-21 22:12 浏览量:1584417899

2011629 上海法治报  记者 罗雨菱 实习生 王川 通讯员 陈丽

                               

                            年过七旬的老夫妻离婚后撕破脸皮对簿公堂

    从开始的甜蜜结婚,到协议离婚又复婚,到如今撕破脸皮对簿公堂再次打起离婚官司。四十余年的婚姻生活磨灭了当年的激情,年过七旬的张华强和妻子赵丽华互相已经没有一点留恋。可在离婚后,张华强发现原本属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套价值88万余元的住房被前妻过户给了小女儿。发现前妻的“阴谋”后,为避免人财两空,张华强将前妻告上了嘉定区法院。

    嘉定区法院法官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张华强根据房屋现值主张自己的损失并无不当,应予支持,因此责令赵丽华赔偿张华强应得的一半房产 44.23万余元。

吵了一辈子离婚又复婚

    今年79岁的老汉张华强与妻子赵丽华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1967年结婚,婚后生育长子、次子及女儿小萍。张华强和赵丽华夫妻俩在年轻时就因性格不合而经常吵嘴,张华强性格爽朗,喜欢交际应酬;而赵丽华则性格内向,喜欢安安稳稳过过小日子。

    孩子出生后,全家人是满心欢喜。高兴之余,儿子的出生也带来了繁琐的家务活。张华强工作很忙,经常要往外跑,赵丽华一人照顾孩子,忙不过来时自然要抱怨罗嗦,为此,两人时有吵闹发生。

    虽然过去家庭矛盾不断,但考虑到子女还小,两人就这样磕磕碰碰将就着过日子。

    后来,3个子女都已成家立业,两人的矛盾进一步加剧,张华强习惯于每天出去,不顾家务,这让赵丽华忍无可忍。而张华强也感觉当年那个温柔的妻子不见了,现在的妻子动辄对自己大吼大叫,哪里有一点像女人,简直像个母夜叉。

    20071124,实在忍受不了吵吵闹闹的张华强提出与赵丽华感情破裂,协议离婚,赵丽华哪甘示弱,一气之下,她当即表示同意。

    可是离婚之后,传统的赵丽华感到人言可畏,每次出门都听到别人指指点点: “就是那个老太太,那么大年纪还离婚。”她感到很丢面子,加上女儿小萍经常劝说自己: “妈妈,你和我爸爸没有什么原则性的矛盾,少来夫妻老来伴,你也改改自己的脾气,我也做做爸爸的工作,你俩再复婚算了。”女儿还半开玩笑半认真地说: “你要是不愿意的话,哪天我爸爸找个后妈过来,你和我爸爸一辈子辛辛苦苦攒的钱可就要便宜别的女人和别人的孩子了。”

    赵丽华一听,也感到很担心,她想:莫非老头子真的会找别的女人,那子女日后的财产不就缩水了吗?这可怎么行!怕财产外流,赵丽华又提出复婚。张华强有些不情愿,但是女儿来了好几次,对他连哭带劝,赵丽华也作出保证,以后不会乱发脾气,以后会对他温柔一点。

    张华强与赵丽华又于2008819办理复婚。然而,复婚后,张华强与赵丽华相处时仍然磕磕绊绊,两人之间的感情裂痕却更趋增大,张华强对维系这段婚姻彻底死心,这时的赵丽华却感到为了子女日后的财产继承不缩水,坚决不愿意与他离婚,女儿小萍坚决支持妈妈。

    铁了心的张华强坚持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009317,嘉定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

    开庭当晚,赵丽华以防止财产外流为由,召集家庭成员开了个会。赵丽华动情地说:“张华强,怎么说我们也是一辈子的夫妻了,你真的要这么狠心,与我闹上法院吗? ”子女也在一旁劝说张华强,不要与妈妈打官司。

    赵丽华草拟了一份离婚协议,注明 “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次日,张华强和赵丽华办理了协议离婚,张华强向嘉定区人民法院申请撤诉。

房产增值了过户给女儿

    离婚后,张华强突然发现自己竟然没有了栖身之处。

    原来,除张华强和赵丽华一致同意将闵行的房屋给次子成婚外,赵丽华将虹口、嘉定区江桥镇的住房出租,租金一人独占。

    为了有钱买一个安定、平静的住处,张华强想起诉要求与赵丽华分割婚后共同财产,可是,在这时,他竟然发现赵丽华在2009223已将江桥住房转卖给女儿小萍。

    原来,赵丽华想到和张华强一旦离婚,那么江桥住房的一半产权将和张华强分割,而这套房子她准备留给小女儿,绝不可能变卖分割,再加上她在女儿的劝说下,打算就这样过一辈子,实际上不愿意和张华强离婚。于是赵丽华想决定将夫妻名下的这一处房屋产权转至女儿的名下,使自己在离婚时,名下没有房产可分。而女儿也承诺: “爸爸妈妈可以在房子里住一辈子。”

    赵丽华辩解说,张华强早就知道房产转到女儿名下。 “当时,大家有个合议,闵行的房屋给二儿子,虹口的房屋归大儿子,嘉定江桥的房屋归女儿所有。根据这个合议,赵丽华就把江桥的房屋转到女儿名下,况且,江桥的房屋本来就由女儿出资购买。”

    赵丽华还提出,夫妻两人于2009318签订的离婚协议第2条明确约定 “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该条约定表明,截至2009318,除登记为共有财产外,两夫妻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她认为: “即便张华强称其不知晓赵丽华已于2009223将系争房产过户至女儿小萍名下,从离婚协议约定 ‘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亦已表明曾在张华强名下的嘉定江桥房产已无张华强的份额。”

    老夫妻的小儿子也出具了书面证明,称张华强对于江桥房产的过户不知与事实不符。他证明张华强和赵丽华在第二次离婚前已就共有房产达成一致意见,即虹口房产归大儿子,闵行房产归二儿子,江桥房产归女儿小萍所有。 “两个近八十高龄的老人,将其名下的房产分配给三个儿女符合中国传统习俗。”

    但老无可依的张华强仍然坚持诉至嘉定区法院要求赵丽华赔偿嘉定区江桥镇房屋产权一半的损失。

离婚无处住官司索房产

    2010年年底,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审理中,经评估,江桥房屋的市场价值为88.46万元,张华强据此要求赵丽华赔偿损失44.23万元。对于前妻赵丽华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张华强均不认可。他认为,赵丽华没有征得他的同意,私自将江桥的房屋过户给女儿,损害了他的权益。小儿子是为了帮助赵丽华才向法庭出具书面证明的,证明内容是虚假的。

    嘉定区法院的法官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本案所涉的江桥房屋是在张华强和赵丽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应属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赵丽华认为双方在离婚前经协商后将系争房屋登记在女儿名下,原告张华强对此予以否认,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

张华强和赵丽华于2009318在某婚姻登记中心签署的《离婚协议书》虽然表述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但不能表明双方已对财产作了相应的处理。赵丽华未征得张华强的同意,与第三人于2009223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而且赵丽华在离婚诉讼期间又隐瞒了该节事实。赵丽华该行为损害了张华强的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张华强根据房屋现值主张自己的损失并无不当,应予支持,因此责令赵丽华赔偿张华强人民币44.23万元。(文中人物均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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