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杨晓林--北京家事法方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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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工作经费应纳入财政预算

 发布时间:2014-12-04 15:56 浏览量: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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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4日  中国妇女报  王春霞

国务院法制办日前公布的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经费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经费保障、明确机构以及职责将对反家庭暴力工作产生哪些积极影响?草案征求意见稿这一规定还有哪些需要完善之处?为此,本报记者采访了多位长期关注反家庭暴力工作的专家学者。

反家暴经费保障是关键

“没有适当的经费,反家暴工作是很难开展的。”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陈明侠说,家庭暴力预防、制止、救助等工作都需要经费保障。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华女子学院教授李明舜告诉本报记者,反家庭暴力是一项社会工作,带来社会效益。反家庭暴力法是一个社会法,更多的是对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保障。经费保障是关键,体现了政府责任。

在陈明侠看来,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经费保障。这是从国家具有反家暴职责的角度加以明确规定的,包括从国家到地方在内的各级人民政府都要加强反对家庭暴力工作。这将有利于推动整个社会反对家庭暴力工作的氛围,对于有效预防和制止家暴,对于反对家庭暴力工作实质性开展具有积极的重要的意义。

陈明侠建议,将反家暴立法实施的专项费用列入国民经济发展财政支出计划及财政预算中,定期拨款,财务公开,加强审计,以提高反家暴工作实效。

李明舜认为,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经费保障,为各级政府制定反家暴预算提供了法律依据。此外,各个部门也应该制定对反家暴工作独立的经费支持方案。

国家应该对家庭暴力说不

“需要注意的是,法条中的各级政府当然包括国家在内,国家负有反对家庭暴力的责任,这是非常明确的含义。”陈明侠说。她认为,作为国家责任,首先应表明国家对家庭暴力采取“零容忍”态度,反对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这一点应该在国家责任上非常明确地提出来。国家应积极干预家庭暴力,保障个人和家庭免受家庭暴力的侵犯,并且承担起反对家庭暴力的决策、指导和评估等责任。

“保护公民免受家庭暴力是国家的一项基本义务。”陈明侠进一步解释,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和家庭权利,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的基本义务,也是我国对国际社会的庄严承诺。人是国之为国的基本要素之一,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而家庭暴力践踏人的基本权利,侵犯公民合法的家庭权利,影响社会安定和谐。所以,国家应该对家庭暴力说不。家庭暴力不是个人隐私,不是家庭私事,是社会公害,公权力应当介入,反对家庭暴力,国家责无旁贷。

需进一步明确机构及其职责

陈明侠认为,征求意见稿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为执法主体,最好能进一步明确规定建立专门的反对家庭暴力机构,或者明确规定该机构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

在陈明侠看来,从我国现有条件出发,如不能从国家到地方设立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机构,一定要加强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包括各级妇儿工委的执法权限,加强力量,专职、专岗。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评估有关部门做好反家暴工作。

陈明侠建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妇儿工委定期召开工作会议,负责制定本区域内反家暴工作计划(含拨款计划);负责本区域内的反家暴指导、评估工作;负责组织本区域内社会力量建立相关救助、辅导中心;将反家暴工作列入政府工作评估机制中。乡、镇人民政府指定专人负责反家暴工作,形成以社区为基础的、人民政府主导的多机构合作家庭暴力干预机制,为家暴受害人提供一站式服务;并积极做好家庭暴力的预防工作。

在机构职能方面,汕头大学妇女研究中心顾问、教授冯媛建议,将“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中的“督促”修改为“监督”,以更好地促进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目前,一些地方法规已经明确“监督”的职能,希望国家立法能够吸收地方好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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