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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拟立“家暴法”保护妇女儿童 明晰家暴行为认定完备被害人保护措施

 发布时间:2014-12-04 12:51 浏览量:860

http://epaper.legaldaily.com.cn/fzrb/content/20141202/Articel11004GN.htm?isappinstalled=0

2014122日   法制日报  彭彦

  20119月以来,澳门法务局和社工局就“家暴法”先后进行了两次公开咨询,根据所收集到的意见不断完善立法方案,并从今年6月起先后同相关社团、社服机构、关注团体、立法会议员及专家学者等进行了近二十次会面和座谈,充分听取社会各界对家暴立法的意见和建议。

  日前,澳门法务局局长张永春在拜会澳门妇女联合总会时,就“家暴法”的立法情况进行详细介绍。澳门妇女联合总会会长贺定一表示,妇联十分关注“家暴法”的立法工作,从最早提出家暴立法,到近两年多以来的多次咨询,妇联自始至终都坚持针对家暴行为应单独立法,订定的制度必须能够有效保护受家暴侵害的妇女和儿童,必须能够对施暴者起到真正的惩罚和阻吓作用。

清晰定义“家暴行为”

  关于“家暴法”的立法方向,社会各界前一阶段的讨论焦点主要集中在家暴行为应定性为“公罪”还是“半公罪”。张永春表示,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所有的家暴行为皆已属犯罪,且严重的家暴行为亦已经是“公罪”,对于将家庭成员间较严重的身体伤害、精神或身体上的虐待行为由“半公罪”改为“公罪”,社会各界也基本上达成共识,争议的焦点主要是对于家庭成员间偶发的、轻微的“肢体冲突”是否也要“一刀切”变为“公罪”。

  经过近期同关注家暴问题的机构和人士充分沟通,无论是社服机构、关注团体还是普通市民,很少会将家庭成员间偶发、轻微的“肢体冲突”视为家暴行为,因此“家暴法”的立法关键,不应纠缠于“公罪”和“半公罪”,而是应该对“家暴行为”作出清晰、严格的定义,对于符合定义的家暴行为,通过修改《刑法典》的有关规定,以“公罪”的形式展开刑事程序。这样不仅可以解决在半公罪中需要家暴受害人向司法机关表示其欲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提出告诉)方能展开刑事程序的问题,而且能够避免将“打一巴掌”这类家庭成员间后果属轻微的身体伤害行为列作家暴行为。 

  因此,草拟中的“家暴法”会将家庭成员之间的后果非属轻微的身体伤害行为、精神或身体上的虐待行为定性为“家暴行为”,但是对于有关注团体建议将“以口头、电话、信息等任何形式用粗言秽语责骂或辱骂”、“以不理不睬或不尊重的态度与家庭成员生活”等也视为家暴行为则有所保留,而且对于将“不给家用或少给家用”这类所谓“财产或经济暴力”也归入家暴行为更要慎重考虑,因为这不仅与大部分市民对“何谓家暴”的认知有相当的差距,恐怕也会带来执法和司法实践上的困难。

充实家暴受害人保护措施

  张永春表示,草拟中的“家暴法”会参考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充实有关家暴受害人的保护措施,当中包括警方保护措施、社会保护措施以及司法保护措施等,不仅为受害人提供人身安全、经济、医疗等方面的保障,而且对加害人采取禁制性措施,避免家暴事件重演。

  此外,将会建议修改《刑法典》的有关规定,将所有涉及未成年人性侵犯的犯罪全部改为“公罪”,而不论加害人与未成年人是否属家庭成员关系。

 “同性同居”关系暂不列家庭成员

  对于“家暴法”中家庭成员的定义,除了配偶、直系血亲或姻亲等一般的家庭成员之外,尚包括前配偶关系或收养关系等情况。由于澳门的民事法律制度承认在类似配偶状况下共同生活的异性同居关系,因此也将其包括在家庭成员的定义之中。

  鉴于目前澳门的法律制度尚未对“同性同居”的关系有任何规定,而“家暴法”将会对现行的《刑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作出修改,因此在家庭成员定义中如加入“同性同居”关系将会造成法律制度的不协调。然而,目前社工局和社服机构提供的服务并不会因为“家暴法”对家庭成员的定义而受到影响,有关的服务也可以延伸至“同性同居”关系的受害人;而且,该等受害人仍可根据现行刑事法律的一般制度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 

  当前,“家暴法”的草案文本仍在拟定当中,预计在年底前递交立法会审议。对于“家暴法”的制度和措施,将待法律生效一段时间之后,再根据实施的效果进行检讨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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