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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恋爱同居中暴力行为或属家暴

 发布时间:2014-11-21 10:32 浏览量:753

http://news.163.com/14/1121/06/ABI85AA000014AED.html

20141121日   广州日报(广州罗桦琳

广州日报讯 昨日,广东省妇联组织学界及法律界人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及《广东省家庭暴力防治条例》建议稿进行研讨。记者在会上获悉,根据反家暴法草案,恋爱同居有暴力行为也属家暴;家暴发生后,警察必须出警介入,并制作书面记录;对未成年人实行特别救助,“家庭暴力庇护所”应提供临时庇护。

有专家认为,本次在各地征求意见的草案,对于家暴的定义是较为全面且中肯的。除了“以殴打、捆绑、伤害等手段侵害家庭成员”等行为外,草案第二条第五点中明确,“违背配偶意愿实施性侵害”也属家庭暴力。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卓冬青指,此处所指的是“没有离婚或分居的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状态下所发生的违背配偶意愿实施的性侵害。

而对于分居或办理离婚期间的夫妻,违背配偶意愿实施性侵害,草案第五十四条明确: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或者人民法院正在审理双方离婚案件期间,男方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女方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定罪处罚。

对于《反家暴法》的适用人群,草案第六条“准用条款”中明确:具有恋爱、同居、扶养、照料或委托监护等关系以及曾经有过配偶关系者之间的暴力行为,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广东省家庭暴力防治条例》建议稿中,对于家庭成员的界定也有相似之处。建议稿第四条中明确:非婚同居或其他关系共同生活的,适用本条例。

本次的反家暴法草案,对于首问负责、公安机关的接警与出警都有明确规定,与会专家、律师均认为这是一个重大突破。草案第十六条明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接到有关家庭暴力的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草案第十七条“接警与处警”中明确,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的报案、控告、举报后,应“立即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控制家庭暴力加害人”,“及时询问当事人和现场目击证人,使用录音、录像、摄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并制作书面记录”,“对受害人特别是对未成年受害人进行妥善安置,并告知受害人必要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草案中第二十四条特别指出“对未成年人的特别救助”,对继续留在家庭中面临严重威胁或无人照料的,应当采取紧急救助措施;家庭暴力庇护机构应当为遭受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设立专门的区域并承担临时监护职责。广东省家暴防治条例建议稿中明确,市、县级人民政府部门应当设立家庭暴力庇护中心。

netease 本文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作者:罗桦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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