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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封锁”与“不给钱花”是两回事

 发布时间:2014-11-14 10:25 浏览量:659

http://epaper.legaldaily.com.cn/fzrb/content/20141109/Articel07001GN.htm?from=groupmessage&isappinstalled=0

2014119日  法制日报  朱宁宁

  金秋十月是收获的季节,选在这个金九银十的好季节结婚的新人着实不少。然而就在不久前,一则“赚钱不给老婆花就算家暴”的消息让很多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新人有点儿犯嘀咕。虽然后来经证实此说是对地方立法的误读,却也在社会上引起了一片舆论之争,由此也引爆了对婚姻生活中经济家暴的广泛讨论。

保护家暴中弱势一方不分男女

  在中国有一句老话叫“嫁汉嫁汉,穿衣吃饭”,有意思的是,在微博或者微信朋友圈中热转这则“赚钱不给老婆花就是家庭暴力”帖子的,大多都是已婚女性。

  不过很多男性也表达了不同看法,有人就直言,我工资卡都在老婆手里,那老婆不给我钱,这算不算家暴?还有人发出质疑,假若老婆是一个购物狂,或者花钱没有节制,这种情况又该如何处理?甚至有网友调侃说,若真是法律要求男人必须赚钱得给老婆花,最高兴的将会是阿里巴巴的马云。

  对此,有业内人士就指出,若是妇女权利被无限扩大,就可能带来新的权利失衡,并最终导致权利的伤害。虽然得承认家庭暴力中有90%的受害人是妇女,她们还处于绝对的弱势,但同时也说明还有10%属于其他群体,这部分人的权利同样需要正视和保护。妇女权益的保护不应以牺牲权利公平作为代价,也不应因过度强化而导致滥权。

  “解决家暴问题任重道远。”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理事、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魏小军认为,这一领域的观念改变非短期可得。“家内控制与社会控制在某种程度上是相呼应的。主流的家内权力结构模式,往往对应着主流的社会权力结构模式。比如,跟现在年轻小夫妻不同的是,很多老年人家庭中,财产多半掌控在男方手上,这些男性对配偶财产权保护就普遍持反对意见。虽然比较难被大家认可,但保护夫妻的共同财产权是促进性别平等的重要措施。”

  魏小军说,实践中,男性家暴受害者并不鲜见,多出现在男弱女强、老夫少妻等家庭里,被家暴、虐待的年长丈夫情况特别可怜,他们往往还难以得到成年子女的帮助。反家暴法可以给家庭中的弱者一条出路,不分男女。而男女平等意味着平等保护,无歧视也包括不能歧视男性。

经济封锁是家暴权控方式之一

  记者采访中了解到,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国外立法以及被普遍认可的学界理论研究成果,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四种类型。其中的经济控制是指加害人通过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收支状况的严格控制,摧毁受害人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价值感,以达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

  “家暴行为很少仅仅以单纯一种精神或者身体暴力的形式存在,而是加害者利用各种形式的暴力,达到建立其与被害者之间控制力及权力服从关系。”台湾著名家事律师赖芳玉向记者进一步解释说,基本上,家暴包含身体及精神上的暴力。所谓精神暴力,是指各种形式的权控行为,而财务的控制也是常见的权控工具。

  “因此,所谓‘经济封锁’与‘不给老婆钱花’,在解读上不能画上等号,经济封锁是权控方式。至于给不给老婆钱花,是夫妻财产中关于家用的讨论,二者不是同一个层次的命题。”赖芳玉强调。

  全国妇联权益部郭烨也认为,赚钱不给老婆花就是家庭暴力,这是一个很模糊的说法。“不给老婆钱花,除了家暴中的经济控制确实属于这种情况,还有其他的情形,比如婚姻中约定个人财产制的,也会出现这种情况。所以,笼统地看表面现象就加以定义是不妥的。这样一来,对真正的经济受控制的家暴受害者的保护理念就被消解了。”

  郭烨介绍了曾经干预过的一件个案:结婚后,一开始双方都有工作,但男方要求女方下班就回家,工资全上缴,后来还怕女方有外遇,于是逼女方辞了工作,然后女方任何需要用钱的时候都要向男方请示。在这个案例中,男方很少直接动手打女方,从表现上看,也大多只是言语威胁和经济控制,但这同样也很让人崩溃。男方还曾威胁女方如果离开会杀了她全家,甚至有具体实施细节。女方上班时,男方就给单位施加压力,向上级告发女方和男同事有问题,败坏女方名声等等。如此种种,使得女方人际交往圈越来越小,心理咨询抑郁和焦虑指数非常高,因女方有自杀倾向,妇联有关部门就进行了干预。最终双方虽然离了婚,但也没有财产证据,也算不上家庭暴力。只是对女方来说,算是解脱了。离婚后,男方还曾给女方打骚扰威胁电话,基层妇联为此帮助女方拿威胁短信去了派出所,最终男方被警察叫去批评教育才算完。

  “这还算是一个好的结果。不好的也有过,甚至有最终酿成命案的。”郭烨说,“但因为国内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目前也只能对被害人提供心理咨询。所以家暴定义、部门职责、干预手段、受害人应获得的服务、施暴者应得到的矫治等等,都需要通过法律明确。”

经济家暴入法如何界定遇难题

  美国曾有这样一个家暴公益短片,片中,一个不工作的男人每天都开车去接妻子下班,镜头中的妻子下班后有说有笑地走出了公司大门,但一转头看到自己家的车就感到不寒而栗。上车后,男人一伸手,妻子就把薪水袋全都给了他。一路沉默中全是恐惧与控制的情绪。可见,与身体暴力、性暴力等家庭暴力不同,经济家暴的存在往往都比较隐性,不易被外人察觉,但也会给当事人带来巨大伤害,对家庭关系也有很大很强的破坏力。

  但是受传统家庭观念和伦理的影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家庭暴力的界定,往往仍侧重于身体、精神等方面,而经济家暴还没有明确被纳入我国的法律体系之中。目前虽然国际上对家暴的解读有些差异,但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将经济控制认定为家庭暴力,并提供相应的法律保护。以台湾地区为例,据赖芳玉介绍,台湾将家庭暴力防治单独立法,1998年公布“家庭暴力防治法”,对家暴的定义采取抽象性定义,并未名列精神暴力的行为态样,留给司法依个案审酌。

  “实务中,恐吓、骚扰、跟踪、辱骂,不断贬低被害者,都是常见家暴的类型。虽然家暴无法以是否出钱作为单一观察,但在家暴的个案中,都普遍同时存在经济封锁。”赖芳玉以自己代理过的案子举例:有个女性当事人,其老公在国外工作,把她和三个小孩留在台湾,但不给家用还制止她外出工作,让她向娘家借钱支用。男方返台发现女方打零工后竟然对其拳打脚踢。“该案中,权控是暴力的核心,方式则是经济封锁与肢体暴力。”赖芳玉说。

  依据我国婚姻法,在婚姻存续期间,不管男方还是女方,赚来的钱都属于双方的财产,根本就不存在夫妻一方赚钱给另一方花的问题。但实践中,很多遭受家庭经济封锁的受害方,对于夫妻共有财产并不掌握情况,家里有多少钱根本无法获知。尤其目前我国婚姻家庭财产积聚的形式越发多样化和复杂化,夫妻间隐匿财产的情况并不鲜见。

  不可否认的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将经济家暴纳入家暴定义中,可以为个体权利提供更完善的保护,范围也将涵盖从身体到精神的各个层面。这无疑将体现出社会和法律的进步,也彰显出对个体尊严和人格的保护。但经济家暴入法并非易事,尤其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更是存在不少难题。

  对此,北京东方公证处公证员宫楠认为,在夫妻间通过立法实行强制的财产制度,目前我国的社会经济水平和管理水平都暂时难以达到,经济家暴若直接入法难度尚较大。但实践中还可以考虑借鉴国外的家务工资制度,即要求男性把工资按照一定比例作为工资支付给女方。“这样一来,一方面,给钱可以看做是男方对女方在家务付出方面的认可,而不是把女性定位在弱者的地位上,否则容易更加深女性靠男性生存的传统印象,从而与保护妇女的立法目的背道而驰。另一方面,遏制经济家暴也不会沦为纸面之法,难以在实践中实施。所以关键是如何制定具体的规则。”

  西北政法大学婚姻家庭法学博士郝佳也认为,对家暴的经济控制认定需谨慎,认定的标准也要明确、严格,应以给当事人造成重大身心伤害为前提,必须是达到了借以控制当事人的目的,否则不应认定。

完善家事诉讼程序是务实举措

  “每隔一段时间,各省、市关于妇女权益保障的条例、办法出台,都要引起话题炒作,其实都只不过是在贯彻妇女权益保障法精神,鲜有实质内容。”针对此次“不给妻子花钱就是家暴”误读一事,长期关注婚姻家事案件的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法专业律师杨晓林表示,做好婚姻法与物权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的衔接,建立、完善家事诉讼程序,建立家事法院、认真落实夫妻财产知情权(夫妻双方,非仅限女方)才是目前最务实的事情。在诉讼过程中,则应加大法官依职权的调查力度及律师调查令制度的推广,尤其要加大法官依职权的调查力度和范围。

  据了解,针对配偶财产知情权,我国一些地方已经开始立法实践。比如,《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第二十三条作出明确规定:“夫妻一方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机构申请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受理,并且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夫妻共有财产证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

  但对于如何查询配偶名下的房产,实践中仍常常遇到困难。杨晓林告诉记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想查询配偶名下房产,必须向房产登记机关提供房产所在地详细地址。“要求不知情的婚姻当事人一方提供此类信息显然是非常困难的。”为此,杨晓林建议应在相关法律法规中进一步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可以凭有效身份证和结婚证查询配偶名下的房产,切实保障配偶的财产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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