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论坛:官渡法院分析离婚案件中家庭暴力的界定及举证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2014年10月24日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家庭暴力作为离婚的法定条件之一,是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一个重要因素,但在司法实践中对家庭暴力的界定及举证存在诸多问题。
一、家庭暴力的界定及举证存在问题
(一)家庭暴力界定难。除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对家庭暴力的概念作出界定之外,其他的相关法律并没有对家庭暴力行为作出更为详尽的界定。但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并不足以完全、准确地界定家庭暴力行为,导致在处理案件时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大。另外对于精神暴力也未作出规定,如妻子患病,精神和身体遭受病痛折磨时,丈夫恶意逃避家庭责任,以不回家、不负担经济费用、断绝音讯等方式使妻子的精神遭受严重打击等,造成法院对家庭精神暴力难以认定。
(二)举证困难。大部分受害者在婚姻关系尚未恶化到离婚的边缘时,对所受的暴力一般忍辱求全,不会大肆张扬,没有在第一时间报警、拍摄受伤照片,也没有到妇联、社区、村委会等部门寻求帮助,以致于案件诉至法院,需要举证证明暴力行为的存在时,因时过境迁而无法举证。
(三)认证难。许多家庭暴力案件,受害人虽及时向居委会提出劝阻请求,却未以书面调解形式固定下来,居委会、妇联等有些部门在接到此类求助时,也重视不够,仅简单登记一下,未作进一步调查核实,导致法院认定家庭暴力存在困难。
(四)证人的证明效力不高。由于家庭暴力一般发生在私人场所,隐蔽性较强,目击证人绝大多数与致害人或多或少有利害关系,证人多不愿意出庭作证。有的未成年子女目睹了暴力的过程,但受害方出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考虑,阻止子女作证。
二、建议
(一)加强宣传,逐步形成反家庭暴力的社会环境。抓住“三八”妇女节、法制宣传月、国际除暴日等有利时机,通过多部门联合开展形式多样,喜闻乐见的普法宣传活动,不断创新宣传形式,扩大宣传覆盖面,增强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全社会和广大妇女的反家庭暴力意识。
(二)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考虑到家庭暴力案件具有隐蔽性及受侵害当事人取证难等特点,建议采取民事诉讼优势证据标准,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举证倾向于弱势群体即家庭暴力受害人仅需提供证据证明受侵害事实及伤害后果并指认系致害人所为,举证责任便转移至施暴方,由施暴方承担证明自己并非侵权行为人的举证责任,如果无法证明的,推定其为侵权行为人。受害人举证受侵害事实,只需提供施暴方的悔过书、保证书、未成年子女的证言、目击证人的证言、报警回执、医院就诊病历本、照片、录像等视听资料和社区、妇联等社会团体和组织的相关记录等证据之一即可认定侵权事实存在。这种规定可以有效地解决家庭暴力案件举证难、认定难问题,而且确保了家庭暴力受害人在司法程序中与施暴者处于平等地位。
(三)各部门紧密联合,提高家庭内部抵御家庭暴力的能力。受家庭暴力侵害的人员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抗暴能力,树立独立自强的意识,从依附其他家庭成员生活的阴影下解脱出来,提高自己在家庭中的政治、经济地位。
(四)制定配套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确保家庭暴力防治法律有效实施。在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后,及时制定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并要求各相关部门制定专门性的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