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建立“离婚熟虑制”
2014年10月23日 晋中日报 渠晓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和《婚姻登记办法》的规定,只要是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经过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环节,在民政部门就可以完成离婚程序;到法院起诉后只要夫妻双方在诉讼阶段同意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法院为双方下发民事调解书,也可完成离婚程序。
事实上,我国是世界上离婚手续最简便、离婚最快捷的国家之一。但在实践中简化的离婚程序,让许多一时不合、冲动离婚的夫妻很快办理完离婚手续,事后后悔的情形很多。
笔者建议到民政部门离婚的夫妻,应先给他们发放离婚告知书,让他们给彼此一个“冷静期”,并在婚姻登记处旁设立“离婚劝和工作室”,聘请“婚姻家庭咨询师”为想要离婚的夫妻提供咨询帮助,可使不少夫妻打消离婚的念头;到法院离婚的夫妻,同意离婚的也应给他们充分的考虑时间。这样做是为夫妻双方考虑,避免一些夫妻因冲动而离婚,尽量挽救婚姻。但有时也可能得不到当事人的理解。对于一些坚决要求办理离婚的夫妻,也应尽快予以办理离婚手续。在这方面可学习韩国的做法,韩国有“离婚熟虑制”规定,离婚前夫妻双方必须有一段考虑时间。目前韩国的离婚程序是:向法院提交协议离婚申请书,之后提交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协议书,最后在法官面前明确表示同意离婚,双方即成路人。规定“离婚熟虑制”后,在提交协议书之前,必须要经过“熟虑期”,否则不可协议离婚。有子女的夫妻离婚,熟虑时间为3个月,无子女则为1个月。
稳定的婚姻是家庭美满和睦的支柱,是社会安定团结的基石,是经济发展腾飞的保证。只有在自由、稳定的婚姻关系下,人民才能安居乐业,社会才能发展。所以,给“自由”一个限制,从制度上规定不要轻率离婚。故建议:为夫妻办理离婚前应规定让双方进行认真思考,民政部门、法院在办理离婚时应给想离婚的夫妻一定的考虑时间,建立“离婚熟虑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