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杨晓林--北京家事法方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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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子女没有天生原罪

 发布时间:2013-12-04 10:48 浏览量:534

http://epaper.legaldaily.com.cn/fzrb/content/20131203/Articel07008GN.htm
( 2013-12-03 )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声音
  近日,湖北省卫计委、省公安厅联合制定下发《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其中规定,湖北省境内出生的婴儿均应依法获得国家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各签发机构与管理机构不得以结婚证、生育证等作为签发的附加条件(12月2日《新京报》)。
  湖北新规一出台,就有人质疑,“无条件办出生证”会否怂恿未婚先孕、婚外生育,甚至担心部分农村地区家庭“先生育再结婚”状况或将加剧。质疑和担心并非毫无必要,但我们必须承认一个前提,那就是孩子无罪,父母的责任应该由父母来承担,用卡孩子来卡父母,是落后的株连旧思维。因此,对既成事实的婚外生育、超生,“无条件办出生证”体现了对权利的尊重、对孩子的关爱,理应肯定。
  一个孩子没有出生证,也就意味不能上户口,后面接续的上学、办理医保、结婚、生育、银行开户、考驾照、住宿、外出打工、买房和事业发展等都受到了影响,从而使这些孩子处于社会的歧视之中。“黑孩子”受歧视,客观上让国家的人口统计总是不太精准,也造成了人力资源浪费;而在主观上,“黑孩子”要么只能无奈打黑工生存,要么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而由于没有出生证、没有户口,又给社会管理带来了一系列难题。因此,不仅应该“无条件办出生证”,更应该无条件为每一个公民上户口。
  准确的人口数据,是国家制定人口、教育以及各项社会、经济政策的重要依据之一。有效的人口身份,既是公民享受所有合法权利和承担应尽法定义务的依据,也是社会治理科学有效的重要前提。因此,无论对一个国家来说,还是对一个国民来说,都不应该有黑户的存在。湖北“无条件办出生证”,为迈向无黑户时代奠定了很好的基础,我们也期望真正的无黑户时代尽快到来。
  法治社会强调,谁的权利谁享有,谁的义务谁承担,不该错位株连;权利归权利,不需以他人履行法律义务为前提,义务归义务,违反法律义务本就有相应的追究惩罚机制,除非法律明确规定,履行法定程序,个人的权利不能随意剥夺。至于合法合理的新规实行后,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只能靠建立新的机制来解决,这是社会发展、文明进步的应有之义。
湖北 郭文婧/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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