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诉韦德案,一项延续30多年有关妇女意志的重大议题——选择权与生命权的一场大较量
发布时间:2013-11-28 10:19 浏览量:1584426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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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27日 B05 :中外案志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2013年11月27日 B05 :中外案志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1973年,最高法院赋予堕胎行为合法性这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激起了前所未有的反响。在美国,天主教徒和新教原教育旨主义者们认为,堕胎就是谋杀。然而,其他许多人相信,剥夺一名妇女自己决定是否要生小孩的自由是不符合宪法的。1973年的裁决在支持者和反对者两大阵营之间引发了一场争论。
诺玛·麦科威以身试法
1969年,德克萨斯州的诺玛·麦科威的婚姻走到了尽头,她的父母帮她抚养她5岁大的女儿。这年夏天,21岁的麦科威在一个流动游艺团当售票员。到了秋天,她失掉了工作并怀了孕。她想堕胎,但在她所居住的德克萨斯州,除非是在孕妇生命垂危的情况下,否则堕胎就是非法的。她找不到一个愿意为她进行非法堕胎的人。
然而,麦科威却遇到了两名年轻的女权主义者——琳达·考菲和萨拉·韦丁顿。她们鼓励她向德克萨斯州反堕胎法发起攻击。
她们决定控告德克萨斯州反堕胎法违反了宪法第十四和第九修正案。第十四修正案保证向全体公民提供同等法律保护,它还要求法律的规定应当明确。被指控进行非法堕胎的医生们通常在他们的辩护中援引合法诉讼程序条款,他们声称堕胎法并未足够明确地规定何时孕妇的生命会受到威胁从而有必要实施堕胎。但是,考菲和韦丁顿根据“妇女有自己决定是否堕胎的权利”这一主要原则而得到法庭的裁决。因此,她们求助于第九修正案。它宣称:“本宪法赋予的某些权利,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轻视公民保留的其他权利。”
在1965年以前,这一修正案意味着任何未被明确授予联邦政府的权利都属于各州。然而到1965年,最高法院的大法官道格拉斯说,宪法中未列出的权利属于个人,其中一项便是隐私权。考菲和韦丁顿就此论证说,隐私权应该保障一名妇女自己决定是否作母亲的权利。
初审法院倾向原告
1970年5月23日,在德克萨斯州达拉斯的联邦法院,考菲和韦丁顿与辩方律师一起出现在一个三人法官小组面前。诺玛·麦科威——她在本案中化名“简·罗”——未被要求到庭。当时韦德是达拉斯县的检察官,所以这个案子被称为罗诉韦德案。
考菲和韦丁顿已将她们这起诉讼案变成了一宗“共同起诉案”。麦科威的这个举动并非只为了她自己的权益,而且也是为了所有怀孕妇女的权益。代表德克萨斯州的杰伊·弗洛伊德宣称,“简·罗”的怀孕肯定已经到了堕胎危险期,因此,她的诉讼应当被驳回,法官们没有同意。韦丁顿解释说,德克萨斯的堕胎法与对第九修正案的解释是相冲突的。第九修正案说,宪法中所列出的某些权利不得否定“人民”的其他权利。大法官道格拉斯曾在判决中写道,任何一个州都不能侵犯一个人的隐私权; 他还说,在第九修正案中,“隐私权”是属于“公民保留”的权利。法官们同意了韦丁顿对宪法的解释。
1970年6月17日,法官小组公布了它的法庭意见:德克萨斯堕胎法必须被宣布为违宪,因为它们剥夺了单身妇女和已婚夫妇自己决定是否生孩子的权利,而这些权利是受宪法第九修正案保护的。
法院里程碑式的裁决
第五巡回法院宣布了堕胎法违宪。然而,这家法院并未下令让德克萨斯州停止执行这项法律。正因如此,考菲和韦丁顿直接向美国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最高法院同意听审这起诉讼。
1971年12月13日,韦丁顿站到了最高法院。她宣称,德克萨斯州强迫妇女生小孩的法律使得妇女对于她们自己的生活毫无权利可言。她说,一个尚未出生的胎儿并没有资格受到法律保护。
因为当时庭中只有7名法官,所以法官们决定,如此重要的诉讼应重新论证。当两名新任命的法官——威廉·伦奎斯等和刘易斯·鲍威尔——于1972年10月10日宣誓就职后,考菲和韦丁顿又把她们的基本论证向由九名成员组成的审判团重复了一遍。
1973年1月22日,最高法院以7比2的表决,确认妇女决定是否继续怀孕的权利受到宪法上个人自主权和隐私权规定的保护,这等于承认了堕胎的合法化。
代表大多数法官发言的哈里·布莱克门在一个房间里对着众多记者宣读了他的意见。他指出,在美国历史上,认定堕胎为犯罪的法律近年来才出现,在殖民地时代堕胎是合法之举。然而,到了19世纪,禁止堕胎的法律开始流行,它们的目的是保护妇女,以免她们的健康受到损害。因为在现代医学中堕胎更加安全,所以那种反堕胎的理由也就不复存在了。
接着,法官布莱克门说,法院已经同意在过去的裁决中存在着一项“个人隐私权”。随后,他公布了裁决的中心内容:无论它是包含在第十四修正案的个人自由概念和对州行为的限制中,还是在第九修正案的公民保留权利中,隐私权都完全可以包括一名妇女的自由中止自己怀孕的决定。
法官布莱克门不同意德克萨斯州的它有权侵犯罗的权利以保护未出生儿的主张。他讲解了美国宪法中“公民”这个词的用法,并指出它并不包含胎儿。然而,法官布莱克门说,妇女的隐私权和胎儿受州保护之权利的缺乏都并非绝对的。
最后,法官布莱克门在“罗诉韦德案”中的裁决给对立双方提供了一个平衡模式:在孕期的前三个月中,堕胎的决定权由母亲和她的医生保留; 在接下来的三个月孕期里,州可以“用与母亲的健康合理相关的方式约束堕胎程序”; 在孕期的最后三个月中,州可以约束甚至禁止堕胎,除非母亲的生命或健康受到威胁。
新情势下风烟再起
堕胎合法化一度导致了美国妇女堕胎人数的激增。罗诉韦德案以后,美国反堕胎人士开始有规模地组织各种“保护生命运动”,表达对堕胎法令的不满。
罗诉韦德案的背景本身就相当复杂,正好处在美国女权运动如火如荼的时期。案件争论的焦点在于是妇女选择自由权优先,还是婴儿生命权优先。支持堕胎人士大都是自由派人士,深受60年代的女权运动思想影响,认为女人有生殖自由的权利和选择的权利,并应该受到宪法的保护。而反堕胎的保守派人士则认为,婴儿也应该有生存的权利,特别是妇女在受孕的晚期。罗诉韦德案已经过去几十年了,美国的堕胎问题并没有因此更好或者更坏。但也发生了一些富有戏剧性的转变,最出名的当属罗诉韦德案的原告诺玛·麦科威。
在美国,麦科威的名字和堕胎几乎就划了等号。麦科威本人通过在一些堕胎诊所工作,逐渐发现堕胎对于婴儿的伤害;同时,在一个反堕胎的牧师的影响下,她的信仰和心灵就此发生转变,开始对堕胎女性进行反堕胎教育。在2003年1月罗诉韦德案30周年纪念日的时候,麦科威又要求上诉法院推翻过去的案子,并称自己只是诉讼的工具,当她需要堕胎的时候,压根没有人来理她。
当然麦科威的转变本质上是无法改变美国自由和保守两派对堕胎的分歧的,他们仍然在为自己的立场作较量。正如法律专家预测的一样,这项争论在小布什总统那里未必能打住,非要闹到高法裁决不可。
晚期堕胎禁令结局如何,我们拭目以待。
(节选自 《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
诺玛·麦科威以身试法
1969年,德克萨斯州的诺玛·麦科威的婚姻走到了尽头,她的父母帮她抚养她5岁大的女儿。这年夏天,21岁的麦科威在一个流动游艺团当售票员。到了秋天,她失掉了工作并怀了孕。她想堕胎,但在她所居住的德克萨斯州,除非是在孕妇生命垂危的情况下,否则堕胎就是非法的。她找不到一个愿意为她进行非法堕胎的人。
然而,麦科威却遇到了两名年轻的女权主义者——琳达·考菲和萨拉·韦丁顿。她们鼓励她向德克萨斯州反堕胎法发起攻击。
她们决定控告德克萨斯州反堕胎法违反了宪法第十四和第九修正案。第十四修正案保证向全体公民提供同等法律保护,它还要求法律的规定应当明确。被指控进行非法堕胎的医生们通常在他们的辩护中援引合法诉讼程序条款,他们声称堕胎法并未足够明确地规定何时孕妇的生命会受到威胁从而有必要实施堕胎。但是,考菲和韦丁顿根据“妇女有自己决定是否堕胎的权利”这一主要原则而得到法庭的裁决。因此,她们求助于第九修正案。它宣称:“本宪法赋予的某些权利,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轻视公民保留的其他权利。”
在1965年以前,这一修正案意味着任何未被明确授予联邦政府的权利都属于各州。然而到1965年,最高法院的大法官道格拉斯说,宪法中未列出的权利属于个人,其中一项便是隐私权。考菲和韦丁顿就此论证说,隐私权应该保障一名妇女自己决定是否作母亲的权利。
初审法院倾向原告
1970年5月23日,在德克萨斯州达拉斯的联邦法院,考菲和韦丁顿与辩方律师一起出现在一个三人法官小组面前。诺玛·麦科威——她在本案中化名“简·罗”——未被要求到庭。当时韦德是达拉斯县的检察官,所以这个案子被称为罗诉韦德案。
考菲和韦丁顿已将她们这起诉讼案变成了一宗“共同起诉案”。麦科威的这个举动并非只为了她自己的权益,而且也是为了所有怀孕妇女的权益。代表德克萨斯州的杰伊·弗洛伊德宣称,“简·罗”的怀孕肯定已经到了堕胎危险期,因此,她的诉讼应当被驳回,法官们没有同意。韦丁顿解释说,德克萨斯的堕胎法与对第九修正案的解释是相冲突的。第九修正案说,宪法中所列出的某些权利不得否定“人民”的其他权利。大法官道格拉斯曾在判决中写道,任何一个州都不能侵犯一个人的隐私权; 他还说,在第九修正案中,“隐私权”是属于“公民保留”的权利。法官们同意了韦丁顿对宪法的解释。
1970年6月17日,法官小组公布了它的法庭意见:德克萨斯堕胎法必须被宣布为违宪,因为它们剥夺了单身妇女和已婚夫妇自己决定是否生孩子的权利,而这些权利是受宪法第九修正案保护的。
法院里程碑式的裁决
第五巡回法院宣布了堕胎法违宪。然而,这家法院并未下令让德克萨斯州停止执行这项法律。正因如此,考菲和韦丁顿直接向美国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最高法院同意听审这起诉讼。
1971年12月13日,韦丁顿站到了最高法院。她宣称,德克萨斯州强迫妇女生小孩的法律使得妇女对于她们自己的生活毫无权利可言。她说,一个尚未出生的胎儿并没有资格受到法律保护。
因为当时庭中只有7名法官,所以法官们决定,如此重要的诉讼应重新论证。当两名新任命的法官——威廉·伦奎斯等和刘易斯·鲍威尔——于1972年10月10日宣誓就职后,考菲和韦丁顿又把她们的基本论证向由九名成员组成的审判团重复了一遍。
1973年1月22日,最高法院以7比2的表决,确认妇女决定是否继续怀孕的权利受到宪法上个人自主权和隐私权规定的保护,这等于承认了堕胎的合法化。
代表大多数法官发言的哈里·布莱克门在一个房间里对着众多记者宣读了他的意见。他指出,在美国历史上,认定堕胎为犯罪的法律近年来才出现,在殖民地时代堕胎是合法之举。然而,到了19世纪,禁止堕胎的法律开始流行,它们的目的是保护妇女,以免她们的健康受到损害。因为在现代医学中堕胎更加安全,所以那种反堕胎的理由也就不复存在了。
接着,法官布莱克门说,法院已经同意在过去的裁决中存在着一项“个人隐私权”。随后,他公布了裁决的中心内容:无论它是包含在第十四修正案的个人自由概念和对州行为的限制中,还是在第九修正案的公民保留权利中,隐私权都完全可以包括一名妇女的自由中止自己怀孕的决定。
法官布莱克门不同意德克萨斯州的它有权侵犯罗的权利以保护未出生儿的主张。他讲解了美国宪法中“公民”这个词的用法,并指出它并不包含胎儿。然而,法官布莱克门说,妇女的隐私权和胎儿受州保护之权利的缺乏都并非绝对的。
最后,法官布莱克门在“罗诉韦德案”中的裁决给对立双方提供了一个平衡模式:在孕期的前三个月中,堕胎的决定权由母亲和她的医生保留; 在接下来的三个月孕期里,州可以“用与母亲的健康合理相关的方式约束堕胎程序”; 在孕期的最后三个月中,州可以约束甚至禁止堕胎,除非母亲的生命或健康受到威胁。
新情势下风烟再起
堕胎合法化一度导致了美国妇女堕胎人数的激增。罗诉韦德案以后,美国反堕胎人士开始有规模地组织各种“保护生命运动”,表达对堕胎法令的不满。
罗诉韦德案的背景本身就相当复杂,正好处在美国女权运动如火如荼的时期。案件争论的焦点在于是妇女选择自由权优先,还是婴儿生命权优先。支持堕胎人士大都是自由派人士,深受60年代的女权运动思想影响,认为女人有生殖自由的权利和选择的权利,并应该受到宪法的保护。而反堕胎的保守派人士则认为,婴儿也应该有生存的权利,特别是妇女在受孕的晚期。罗诉韦德案已经过去几十年了,美国的堕胎问题并没有因此更好或者更坏。但也发生了一些富有戏剧性的转变,最出名的当属罗诉韦德案的原告诺玛·麦科威。
在美国,麦科威的名字和堕胎几乎就划了等号。麦科威本人通过在一些堕胎诊所工作,逐渐发现堕胎对于婴儿的伤害;同时,在一个反堕胎的牧师的影响下,她的信仰和心灵就此发生转变,开始对堕胎女性进行反堕胎教育。在2003年1月罗诉韦德案30周年纪念日的时候,麦科威又要求上诉法院推翻过去的案子,并称自己只是诉讼的工具,当她需要堕胎的时候,压根没有人来理她。
当然麦科威的转变本质上是无法改变美国自由和保守两派对堕胎的分歧的,他们仍然在为自己的立场作较量。正如法律专家预测的一样,这项争论在小布什总统那里未必能打住,非要闹到高法裁决不可。
晚期堕胎禁令结局如何,我们拭目以待。
(节选自 《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