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杨晓林--北京家事法方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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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诱骗女孩供夫奸杀 产下男婴无人愿养 爹妈作孽连累孩子 这无辜的孩子谁来抚养?

 发布时间:2013-08-20 09:25 浏览量:672

http://bjwb.bjd.com.cn/html/2013-08/19/content_100927.htm

  (上接第36版)

  法律剖析 

  1 夫妇俩应构成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

  此案中谭某夫妇涉嫌什么罪名?北京市铭滔律师事务所的钱学志律师认为,根据警方和媒体目前所披露的案情,如果属实,那么谭某和白某的行为无疑已构成了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

  谭某诱骗受害人回家,并哄骗她喝下带有迷药的饮料,意图给白某奸淫;白某知情并没有拒绝,而是继续了该意图的行为。虽然最终因“例假”问题,白某与其并没有发生性行为,但并不影响强奸罪的构成。因为从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嫌疑人夫妇存在找人发生性行为的主观故意;而在客观方面,该夫妇通过使用迷药的方式,违背妇女的意志,企图奸淫的行为已经实施。虽然最终因为其他原因未能发生实际的性行为,但谭某和白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强奸罪的共犯,应以强奸罪论处。

  事后两人因为害怕事情败露,在受害人毫无反抗能力的情况下,又将她杀害,而不是因为强奸行为导致受害人死亡这一结果加重的情形。所以,两人同时也构成了故意杀人。

  钱学志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谭某和白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应予数罪并罚。

  2 白某极可能判死刑谭某因孕可能判无期

  那么,谭某夫妇可能面临什么刑罚?依据《刑法》关于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的相关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钱学志律师认为:“此案犯罪嫌疑人为满足一己私欲,利用受害人的善良,将未满18岁少女诱骗至家,灌以迷药后企图奸淫,后在其无力反抗时将其残忍杀害。该犯罪行为造成了受害人死亡,且手段残忍、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极坏。所以,根据相关法律,极有可能对犯罪嫌疑人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不过,根据《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钱律师解释说:此条规定的“审判时怀孕的妇女”,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被告人是怀孕的妇女,也包括审判前在羁押受审时已是怀孕的妇女。而案件起诉到法院前,被告人在羁押期间做人工流产的,以及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也应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均依法不适用死刑。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所以,此案中的谭某依法不能判处死刑,最严重只能判处无期徒刑。

  3 受害人家属可要求哪些赔偿

  受害人胡某的遭遇获得了社会极大的同情和声援,因为她的善良而使自己最终陷入绝境,她的家人也悲痛欲绝。那么作为受害者,她的家人能通过什么方式来获得什么样的赔偿呢?

  根据《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费等其他合理费用。

  钱学志律师认为,本案中谭某和白某对受害人进行了侵害,并造成了受害人死亡的结果,所以根据法律规定,受害人的近亲属可向犯罪嫌疑人要求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法律规定项目的赔偿。就提起赔偿的方式而言,赔偿权利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法院进行刑事审理的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但要注意的是,因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涉及相关的物质损失,所以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不能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而单独提起的民事诉讼则可以提出。”

  4 如果符合法定条件 不能拒绝抚养孩子

  案件侦破后,谭某生下的那个男婴成为了最令人纠结和感慨的对象。一个刚刚诞生的无辜生命,本不应该承受父母作恶而产生的任何结果,然而,就在其亲生父母可能面临法律严惩的同时,他的爷爷奶奶、姥姥姥爷也都表态没有能力,而拒绝抚养他。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四位老人能否拒绝抚养孩子?这个可怜的孩子究竟应当由谁来抚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上述监护人的,有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此案中男婴的父母可能面临服刑而不能履行其监护责任,那么依法就应该由孩子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就是孩子的爷爷奶奶和姥姥姥爷抚养和监护。而四位老人能不能拒绝抚养呢?”钱学志律师认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所以,该条款是在特定条件下,对于具有一定能力的人赋予的强制义务,如果符合条件,就应当遵守法律,不能拒绝。所谓“符合条件”,即在能力上能够承担起监护责任;在关系上,属于法律规定近亲属关系。

  5 亲属无监护能力 由儿童福利机构收养

  “不过,男婴的爷爷奶奶和姥姥姥爷都提到了他们的实际情况,就是生活困难,没有什么经济收入来源,年纪较大,没能力养这个孩子。如果现实中确是这种情形,那就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有监护能力’了。”钱学志律师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强制由他们抚养,也会不利于孩子成长。

  但四位老人是否属于“没有能力”监护的情形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监护人监护能力,应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钱律师说,这条规定本身就是一个赋予相关部门一定相对自由裁量空间的规定,至于具体细化的标准,法律并没有明确。也就是说,是否“有监护能力”,往往都是根据实际情况的主观判断。

  “就本案情况而言,若像白某父亲所言,一年1万元的收入,又年近七十,那么从长远来看,可能抚养该男婴确实存在一定困难。但他们可能更多的还是无法接受此事件的一个心理反应,而相关部门在遵循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原则下,实践中往往又比较重视相关当事人的意愿。所以综合来看,相关部门可能还是会接受他们拒绝抚养的要求。”

  那么,在男婴的其他亲属也不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情况下,这个男婴应当被如何安置呢?依法采取的做法,就是上述法律规定的最后一种情形,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所以,对于此类没有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情形下的未成年人,最终做法就是将其送到社会福利院或儿童福利院之类的地方,在那里成长或被其他人收养或领养。”钱学志律师说,无论如何,这个孩子从出生后就陷入了本不该如此凄惨的境遇,他也是一名受害者,是无辜的,希望当地政府能尽到责任,使这个小生命能够顺利成长。

  6 若外出务工不管孩子 须委托他人监护

  在现实生活中,还有许多未成年人像这个男婴一样,父母或已死亡,或已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正在服刑,或者外出务工等,不能或没有尽到监护职责。那么,又应当由谁来抚养和监护这些未成年人呢?

  钱学志律师认为,对于未成年人的抚养与监护问题,我国多部法律均作出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除非出现父母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抚养,不然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还是应由父母承担。

  而就特殊原因不能抚养下的处理情形,也应视具体情况而定。钱律师认为,如果发生了诸如未成年人父母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入监服刑等根本不能履行监护能力的情形,那么还是应根据上述《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对未成年人进行安置。

  “但父母如果只是外出务工等,暂时不能在未成年人身边,而不能尽到监护责任,那么依法,未成年人父母必须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律师介绍

  北京市铭滔律师事务所 钱学志律师

  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现任北京市铭滔律师事务所主任,婚姻家庭维权网创办人。代理婚姻继承、房产纠纷案件多起,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善于站在法律人的角度多方位多视角地分析问题,尤其关注婚姻家庭中弱势群体的利益保护。   文并图 J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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