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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70岁老翁与儿媳妇通奸产子 其妻告赢得11笔房产

 发布时间:2013-08-19 09:27 浏览量:1228

http://tw.people.com.cn/n/2013/0625/c14657-21962199.html
2013年06月25日09:49    来源:人民网-台湾频道 

人民网6月25日电 据台湾《中国时报》报道,岛内一赖姓公公与陆籍儿媳妇通奸,产下一子,公公在儿子过世后,将十笔土地与一栋房子交给儿媳妇继承,但婆婆主张儿媳妇没有继承权。台中地院审理后认为,儿子过世时,儿媳妇仍属大陆地区民众,逾三年未向法院提出继承表示,视为抛弃继承,判儿媳妇的继承权不存在。

台中市七十岁赖姓市民,因二儿子有中度智能障碍,便为他娶一名印尼籍媳妇,并生下一女;但印尼籍儿媳妇指控公公骚扰,离家出走。公公在2002年又为儿子找了陆籍陈姓媳妇,但公公却与儿媳妇通奸,婆婆撞见后,控告先生与儿媳妇,但因罪证不足不起诉。

婆婆将DNA送验,证实孙子非儿子所生,再次提告。台中地院确认二人乱伦产子,各判刑三月,均易科罚金。

二儿子在2008年2月间死亡,赖把儿子名下价值数千万元的十笔土地与一栋房子交给儿媳妇继承;儿媳妇还要求分配先生的剩余财产二笔土地与现金四百八十八万多元,主张自己与先生的前妻之女应各分一半。但因已逾请求二年时效,被法院驳回。

婆婆接着以孙女(印尼籍儿媳妇所生)的法定代理人身份,委托律师控告儿媳妇的继承权不存在;指出儿媳妇与公公通奸后,在2005年1月产下一子,并据此在2008年8月初设户籍登记,取得台湾地区民众身份,后因通奸被判刑,被台“内政部”撤销户籍登记。

台中地院认定儿媳妇的户籍登记、定居许可均因违法而撤销,即回复为大陆地区民众身份,在继承先生遗产时,依《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大陆地区民众欲继承台湾民众的遗产,须在三年内以书面向法院提出,逾期未提出即视为抛弃继承,审结判决儿媳妇的继承权不存在,必须涂销继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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