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城法院01I长宁法院:上海市首例撤销监护权案宣判
2014年12月5日 法眼观察
文I长宁区人民法院
案情回顾:
本案两申请人系夫妻关系(现年69岁和71岁),1978年6月领养被申请人。2000年11月经我院调解,双方解除养父母与养女关系。2005年3月,被申请人非婚生育一女,取名周小某。同年6月,被申请人与两申请人协商后,将周小某交由两申请人代为照顾。期间,被申请人每年不定期看望周小某。2013年2月起,被申请人一直未履行抚养义务。经两申请人多次电话联系,仍杳无音讯。
我院审理期间,委托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长宁工作站派员进行社会观护,知悉周小某与两申请人相处关系融洽,周小某明确表示愿与两申请人共同生活。因被申请人不履行监护职责,且生父不详,周小某处于没有户籍、没有医保、没有身份证的状况,亦增加了两申请人的经济负担。
我院认为,两申请人虽为年迈老人,与周小某无法律关系、无抚养义务,但出于对孩子的关爱之情,抚养周小某时间较长,与周小某关系密切,经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同意,由两申请人担任监护人。在周小某生父尚不明确情况下,被申请人周某作为唯一法定监护人不履行抚养周小某的义务,且至今音讯全无,应认定为不履行监护职责,不宜再担任周小某的监护人。鉴于上述事实,两申请人取得监护权,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周小某的生存权、受教育权等权利。故两申请人的申请应予准许。
2014年11月28日,我院对申请人秦某、李某与被申请人周某申请撤销、变更监护人案作出判决:一、撤销被申请人周某监护人资格。二、变更申请人秦某、李某为被监护人周小某的监护人。
撤销监护权案件在上海市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尚属首例,该案的判决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可供参考的样本。
判决主文:
本院经审查认为,父母是管理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有保护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等义务。当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变更监护人。本案中,两申请人虽为年迈老人,且与未成年人周小某无法律关系,无抚养义务,但出于对未成年人的关爱之情,长期抚养周小某,与未成年人周小某形成密切之关系,并经所在居民委员会同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周某的监护人资格,而在周小某的生父尚不明确情况下,生母周某作为唯一法定监护人不亲身切实履行抚养周小某的义务,不承担抚养费用,甚至近一年多时间内,长期不看望周小某,音讯全无,符合了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未能有效履行抚养未成年的义务,不宜再担任周小某的监护人。鉴于两申请人长期抚养周小某,具有抚养能力,双方形成密切抚养关系,且相关证据亦表明未成年人周小某在两申请人的照顾下成长状况良好,学习成绩优良,可以认为两申请人具备监护周小某的资格和条件,从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和“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考虑,由两申请人取得监护权后,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未成人周小某的生存权、受教育权等权利。因此确认两申请人的申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在此向周某特别指出,每个孩子成长之路都离不开父母的陪伴,尤其是在父亲缺位的情况下,母亲更应该承担更多的抚养义务,在自身抚养能力有限的情况下,亦应尽力多花时间探望孩子,加强沟通交流,陪伴孩子成长,而目前未成年周小某的身心健康状况,亦表明需要母亲的陪伴和呵护,故本院希望你能尽快回到周小某的身边,履行母亲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