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疼跟前夫的儿女 女子诉争抚养权
2014年10月31日 新民网 陈凤秀
看到跟 前夫 生活的儿女得不到好的照顾,女子欲变更
抚养权 被拒,诉到法院后,考虑到女方情况较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兴业法院依法判决孩子跟随女方生活。
阿强与 阿冰 于2001年10月31日办理协议离婚,双方约定13岁的女儿小明和11岁的长子小杨跟随父亲阿强共同生活,5岁的小儿子小威则随母亲 阿冰 过日子,原、被告分别承担自己的被抚养人的抚养费。离婚后,因
前夫 在家的时间不多,照顾不到儿女,孩子的生活过得不是很好,经常打电话找母亲 阿冰 诉苦,这让 阿冰 很是心疼,加上她也十分牵挂这两个孩子,于是打算变更小明和小杨的
抚养权 ,让3个孩子和她一起生活,可遭到了阿强的拒绝。
今年6月21日,与 前夫 多次协商无果, 阿冰
诉至法院要求将女儿小明、长子小杨由阿强抚养变更为自己抚养,阿强每月支付儿女抚育费1000元至18周岁止。在法庭上,法官对小明、小杨的调查笔录显示:“我们(指小明、小杨)愿意跟妈妈一起生活,请求法院把我们的 抚养权 从爸爸那改到妈妈这边。”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双方的两个孩子要求随母亲共同生活,而且他们已在
阿冰 处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 阿冰 还经营有一间陶瓷店,有一定经济收入,更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今后的成长教育。于是法院做通了阿强的思想工作,依法支持
阿冰 的变更抚养请求,并判令被告阿强每月给付每个被抚养人抚育费300元给原告,至被抚养人年满18周岁止。
法官释法: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
抚养权 的要求。变更子女 抚养权 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 抚养权 。(涉及人名均为化名)(记者 陈凤秀 通讯员 陈榕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