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宝X诉潘X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案
2014年10月29日
法学家指导案例
审判规则
【指导性】 参考性案例
申请宣告死亡由利害关系人按照顺序申请,但并未确定配偶为唯一申请人。在失踪人长期下落不明且符合宣告死亡法定条件时,配偶基于代管财产等不正当目的,故意不行使申请权,致使其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则第二顺序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
配偶故意不申请宣告死亡不影响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
潘宝X诉潘X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案
【基本案情】
潘X失踪,经公安机关侦查仍然下落不明。潘X的妻子李X、父亲潘宝X向法院申请宣告潘X失踪,法院经审理后宣告潘X失踪,并指定李X为财产代管人。因潘X百万元财产由李X代管,故李X不愿申请宣告潘X死亡。
潘宝X以儿子潘X已下落不明八年多为由,单独申请宣告儿子潘X死亡。
【审判结果】
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潘X死亡。
【审判理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可见,申请宣告死亡是由利害关系人按照顺序申请,但并未确定配偶为唯一申请人。
在失踪人长期下落不明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宣告死亡法定条件时,失踪人配偶基于代管财产等不正当目的,故意不行使申请权,致使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申请宣告死亡的第二顺序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 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
第二十九条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须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