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杨晓林--北京家事法方向专业律师

当前位置: 首页> 离婚纠纷>子女抚养

儿养十个月竟是别人的丈夫获赔7万元

 发布时间:2011-03-07 15:49 浏览量:912

儿养十个月竟是别人的丈夫获赔7万元

                                        半岛晨报李仪2009-05-05     


【插图:英子漫画工作室】

自己对血型糊涂了20多年,为了不让儿子也糊涂下去,便带其去验血型。一验发现,儿子竟不是自己亲生的。今年初,先生和妻子离婚。法院判其妻子给付先生3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20078月,王先生与江小姐喜结连理,当时江小姐已有两个多月的身孕。20082月,王先生如愿抱上了大胖儿子,心里别提多高兴了,儿子满月时,光满月酒就安排了4桌,他还特意为儿子花钱取了个好名字。

今年初的一天,先生带着生病的儿子去看病。在医院,先生忽然想起头一天晚上他和朋友无意间谈论起血型的事,他还说直到22岁时才知道自己是啥血型,正好在医院,不如顺便给儿子验个血型,别让孩子重蹈覆辙

验血前,先生在心里盘算,自己是A型,妻子是B型,儿子的血型也无外乎三种:A型、B型、AB型。可当化验结果出来后,先生傻了眼,儿子的血型竟然是O型!

回家后,在先生的百般追问下,小姐承认在结婚前与他人发生了性关系。

小姐眼见维持这段婚姻只能让两人都痛苦,决定与先生离婚。但说到离婚,先生表示,在孩子出生的前前后后,自己为孩子搭上了大量的时间和金钱。要离婚,小姐必须返还他为孩子支付的相关费用,外加8万元精神损失费

小姐承认自己在婚姻中存在过错,并愿意返还先生为孩子支付的相关费用,但对于8万元的精神损失费难以接受。由于两人在该问题上始终谈不拢,今年2月,小姐向法院诉请离婚,儿子随自己共同生活,并表示愿意返还先生为孩子支付的有票据佐证的抚养费等相关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小姐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导致婚后生育的孩子与被告先生没有血缘关系,致使夫妻关系无法维持。对此,原告是有过错的。同时,原告应返还被告抚养其非婚生子女所支付的费用。原告的过错行为给被告确实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但考虑到该行为系婚前行为,可适当支付被告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判定两人离婚,离婚后孩子随小姐生活,小姐返还先生抚养费等共计4万余元,小姐支付王先生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上一篇下一篇

联系我们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有关家事法苑团队的信息或有法律相关问题咨询请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