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家事法苑”婚姻家事律师团队

当前位置: 首页> 离婚纠纷>子女抚养

专家话司改丨30岁《继承法》亟需修改

 发布时间:2014-10-16 11:20 浏览量:663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NzgzNDg2Mw==&mid=201500406&idx=2&sn=1535c3cb473917d848ff13c7fd0989dd&scene=1#rd

20141014日  法学中国  傅鼎生

来源:上海法治声音

文丨傅鼎生,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市教委重点学科(第五期)民法与知识产权学科带头人。

《继承法》于1985410日颁布,同年101日施行,至今近30年。近30年来我们国家发生了很大变化,《继承法》不少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快速发展的社会需要,需要修改。时下,全国人大已经考虑修改《继承法》。法律工作者和专业人员等各界人士纷纷发表意见表达了如何修改《继承法》的看法。

关于遗产的范围

现行法律规定:《继承法》第三条规定的遗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存在问题:随着社会发展,出现的网络虚拟财产(如“淘宝网门店”、“网络游戏道具”)、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上的房屋、经济适用房、冷冻胚胎等能否作为遗产需要法律明定。

修改意见:多数人认为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经济适用房(不包括廉租房、公租房)、网络财产(网络店铺、域名、网络游戏道具)都应当属于遗产范畴。

宅基地使用权能否继承有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但是是否进行实物继承也有待进一步调查研究。

关于继承人范围与继承顺序

现行法律规定:《继承法》规定配偶、父母、子女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存在的问题:(1)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而孙子女、外孙子女不能成为继承人权利义务不对等,存在的实际问题是当祖父母立遗嘱将遗产给孙子女时,孙子女需要纳税;(2)独生子女政策实施30多年后,不少城市兄弟姐妹现象没有了,存在的问题是将大量出

现无人继承遗产的现象。

修改意见:(1)增加孙子女、外孙子女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2)增加四亲等以内的亲属(如外甥、叔、舅、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作为第三顺序继承人。

关于死亡时间推定

现行规定:《继承法》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应先确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都有继承人的,确定长辈先死;辈分相同的,确定同时死亡。

存在问题:确定长辈先死科学依据不足,且容易造成家庭财产分配不公(如马航失联案)。

修改意见:改为都有继承人的,同时死亡。

关于代位继承

应当确定代位继是代位继承人固有的权利(即支持固有权利说,反对代表说)。

关于遗嘱继承

(一)增加特留份制度

现行规定:《继承法》只规定必留份制度而未规定特留份制度。

存在问题:往往因财产处分不合情理而造成家庭不睦,影响对老人的保护。

修改意见:立遗嘱人必须保留一定的遗产给第一、第二、第三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留给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特留份为应继份额1/2,留给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特留份为应继份的1/3,以此类推。

(二)增加遗嘱形式和方式

现行规定:《继承法》规定的遗嘱形式为:公证、书面、代书、录影、口头五种;遗嘱方式中没有共同遗嘱。

存在问题:现在大量出现打印遗嘱、视频(聋哑人)遗嘱;出现了共同遗嘱。

修改意见:增加遗嘱形式,如打印遗嘱、录像遗嘱;增加遗嘱方式,如共同遗嘱、遗嘱信托。

增加撤销放弃继承的限制

放弃继承权后损害配偶利益的,配偶有权撤销该放弃遗嘱的表示。

上一篇下一篇

联系我们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有关家事法苑团队的信息或有法律相关问题咨询请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