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杨晓林--北京家事法方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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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被判偿还“孽债”每月支付非婚生儿子抚养费650元至其18周岁

 发布时间:2011-03-07 15:43 浏览量:687

 精神病患者被判偿还“孽债”每月支付非婚生儿子抚养费650元至其18周岁

故事缘于10年前张林根与李丽枝非法同居育下一子,张林根

“孽债”之痛延续至今。近年来,张林根虽身患疾病,经济也捉襟见肘,但还是被尚在求学的儿子告上法庭。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张林根支付儿子李坚医疗费3000元,生活费、教育费1.3万元并支付于今年5月起至李坚18周岁止每月抚养费650元的判决。

一母亲李丽枝作为李坚的法定代理人,称李坚是自己与张林根非婚生下的,现在随自己一起生活。由于没有固定收入,也没有其他经济来源,生活特别困难,再也无力独自承担李坚的抚养费。

更加不幸的是,李坚患有右小腿、右足蔓状血管瘤,曾住院治疗,已花掉医疗费3983多元,以后还将不定期进行各种治疗。李丽枝陷于经济窘迫不得不走上法庭,要求张林根支付医疗费并按月支付李坚至18周岁时止每月2000元的抚养费。为支持自己诉请,李丽枝提供了日期为2008125的张林根写下的承诺书,以证明张林根同意每月支付李坚抚养费1500元。

二张林根经司法鉴定确认为脑部疾病所致精神障碍,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由其女儿丽丽担任。

丽丽承认李坚是张林根与李丽枝的非婚生子女。对于医疗费,丽丽表示,因李丽枝怠于办理保险理赔手续,致使医疗费未获保险理赔,所以医疗费应由李丽枝负担。

对于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丽丽认为,张林根患有脑部疾病,需长期进行药物治疗及补充营养维持生命,每月需支出一定的治疗费及营养费。张林根大病医保期限已近届满,之后医疗费用会有大幅增长。另外,张林根自20084月起办理了内退手续,每月实发工资仅为2725元,无力承担每月2000元的抚养费。丽丽仅同意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

三法院认为,李坚患病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理应由父母共同负担。李丽枝称自己无工作收入,要求张林根全额负担显属不妥。因李丽枝文化水平较低,不知道上海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的处理程序,因此没有在有效期限内办理相关的医疗费理赔手续,不属无故拖延理赔,所以张林根要求李丽枝全额承担医疗费的辩称亦不妥。

李坚主张生活费及教育费的请求并无不妥,张林根虽有固定收入,但目前患有脑部疾病,每月需支出一定费用用于治疗及加强营养以维持生命。李坚虽提供了承诺书,但是张林根经司法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张林根书面承诺的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与其实际负担能力并不匹配,故抚养费应以李坚的实际需要和其父母的负担能力,结合当地实际平均生活水平确定。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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