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杨晓林--北京家事法方向专业律师

当前位置: 首页> 离婚纠纷>子女抚养

抚养费变更主张须及时

 发布时间:2011-03-07 15:38 浏览量:564

抚养费变更主张须及时

□张昌喜

我国《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这规定表明,父母离异后子女的抚养费用的负担,即使法院作出调解或判决,确认了相关数额,但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如孩子长大后生活费用增加、医疗费和教育费用的增加、物价的上涨等,子女都可以向父母提出增加抚养费的主张。

但是,子女提出增加抚养费用还得按照有关规定的标准数额,才可能获得法院的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2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此外,对于成年并就读大学的子女,父母是否有承担抚养费用的问题,我国《婚姻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规定:“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规定:“婚姻法第21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因此,一般来说,成年就读大学的子女,在其身体健康的情况下,父母无须承担抚养费的义务。

法律赋予未成年子女有向离异父母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权利,而且确实存在可变更增加抚养费的条件,子女就可行使这一权利但要及时。如果由此引发争议,应及时申请有关部门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只有在有证据表明子女确实提出变更抚养费用的主张,法院才能据此判决变更。

本案中明确的事实是,法院1997年的调解书中明确,陈家顺每月付给儿子陈小松的抚养费50元。时过多年,应当说每月50元的抚养费已无法满足陈小松的正常生活和学习所需,他有权向父亲提出增加的权利,但直到今年1月,他才起诉。据陈小松说,此间他曾和父亲协商并达成了口头协议,但陈家顺予以否认。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法院只能以陈小松起诉增加抚养费的时间确认他提出的诉讼请求,并依法变更。

上一篇下一篇

联系我们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有关家事法苑团队的信息或有法律相关问题咨询请与我们联系